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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失效]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 发布日期:1995-8-28 执行日期:1995-8-28 失效日期:2004-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统一确定营业执照印制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安排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需营业执照的印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营业执照印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所确定的营业执照式样印制。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印制的营业执照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对于质量不合格的营业执照,一律禁止出厂,并全部销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本着使印制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与印制单位协商确定营业执照的供货价格。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营业执照的管理工作。 |
时间:2009-11-25 10:20:2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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