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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2-20
  【生效日期】1991-0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通知

(1991年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后,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断给我部来电或来函,询问在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该法实施后发现并需作出处理,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为此,我部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八日就该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以(90)建法字第577号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提出"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该法实施后处理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案件,还是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而不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办〔1990〕秘字第093号函复:"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请按此办理。

时间:2008-04-29 16:14:0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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