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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
(1993年8月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一条 各报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第二条 报刊转载、摘编作品,采取元/千字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
第三条 报刊转载、摘编作品的付酬标准为25元/千字;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元/千字。 第四条 本规定颁发前有关报刊转载、摘编作品付酬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
时间:2009-11-30 15:10:1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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