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  号:国权[1993]41号

发布日期:1993-8-1

执行日期:1993-8-1

失效日期:2002-5-8

  第一条 演出组织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使用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依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第二条 演出作品采用演出收入分成的付酬办法,即从每场演出的门票收入抽取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付酬。

  付酬比例标准: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百分之七付酬。但每场不得低于应售门票售价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

  门票收入是指扣除演出场地费用后的实际收入。

  第三条 每场演出涉及两部或两部以上的作品,按上述标准计算报酬总额,再根据各部作品的演出时间所占场演出时间的比例,确定每部作品的具体报酬。

  第四条 演出改编作品,依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具体报酬后,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百分之七十,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百分之三十。原作品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

  第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时间:2009-11-30 15:15:38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