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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的通知

中纪发[199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直机关工委,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已经中共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1990年7月12日

附件: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

中共中央:

  一些党政干部利用职权,在住房问题上谋取私利,以至违法乱纪问题一直比较严重,特别是在近几年,全国多数地方出现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歪风,来势猛而且涉及面广,违纪违法现象相当严重。据统计,湖南全省108个县、市、区,存在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问题的有102个县,占944%;江西全省有12018名党政干部在城镇建私房,其中违纪违法的11294人,占94%。违纪违法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多占、乱占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如广东省有3万多名干部建私房,自报占地面积共34万平方米,平均每户110平方米,超过广东省规定每户占地面积标准的一倍多。超占土地面积建私房的情况,在全国各地也普遍存在。有的不批乱占、少批多占、批差占好,有的还将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分给个人建私房。   

  二是大量存在着利用职权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资财的问题。党政干部建私房的面积,一般二三百平方米,多的四五百平方米,甚至上千平方米;造价少的二三万元,五六万元的相当多,个别的达到十万甚至几十万元。建房人在正常情况下,依靠工资收入,不可能拿出这么多钱,为建房一些干部不择手段捞取好处。手段有少付或不付土地费税;压价购买建筑材料;少付建筑和运输费用;侵占计划物资,将计划内物资指标抵付建房资金或将平价购买的物资高价抵付建房资金;利用主管单位基建之机,要施工的建筑队同时为自己建私房,从中谋利,等等。如安徽省绩溪县县委书记、副书记、副县长等8名县级干部建私房中大量侵占国家、集体资财(其中5人被撤职,1人因受贿被逮捕)。有些地方以集资建房为名,侵占、挪用公款给干部建私房。如山西省晋城市郊区1988年给16个现职县级干部每人分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的住宅,每套造价4万元左右,个人集资仅出7000元,而且明文规定房产权"属个人所有,可使用、可继承、可卖出。"还有不少干部利用职权挤占国家资金。如广东省建私房的县处以上干部中,有157人共贷款177万多元,平均每户贷1.13万元,有的贷款4万多元。

  三是有些党政干部为建私房而贪污、受贿、投机倒把,以至严重违法犯罪。如耒阳市市长李荣让一个乡建筑队为自己建私房,造价4.9万元,李仅付款1.5万元,建房中又接受贿赂款1.1万元(李已被开除党籍,依法逮捕)。桃江县县长、常务副县长和12名科局级干部在建私房中有严重经济问题,金额达20多万元。   

  四是有相当一批党政干部建房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为出租、出售牟利。据湖南省对汉寿、浏阳、平江等七个县、区、市的统计,党政干部建房的2119户,共有家庭人口10028人,原住房面积共10.9万平方米,人均10.8平方米,有的县人均达13.77平方米。这些情况说明,许多建私房的干部并不是住房困难户。到目前为止,广东省已发现有601户党政干部将新建的住房出租、转卖。如增城县财政局副局长王伟珠,利用职权建起一幢私房,造价8.5万元,王将房出租,一次收取5年租金共7.5万元。又如衡阳市南岳区副区长曹树华,利用职权贷款9.85万元,建私房两幢,其中一幢高价出售,另一幢出租共牟利17万多元(曹已被开除党籍,判刑七年)。

  五是有些干部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宅,甚至挪用国家的外汇购买高级豪华商品房分给个人。如中央国家机关某部门负责人超标准装修住房,仅一个卫生间就花去公款2万多元;另一名负责人装修住房共耗资5.5万元。上海市交通和外贸系统16个企事业单位,花了1242万美元、977万港币和300万外汇券,买了520套商品房,大多数分给领导干部。

  从全国多数地方的情况看,这几年造成一些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政策不配套,职能部门把关不严,管理失控的因素;最主要的是不少干部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经不起考验,私欲膨胀,追求享受,赚钱牟利,为子女留家产;同时与一些党组织涣散,执纪不严,惩治腐败现象不力有关,以致出现了竞相效尤的状况。

  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危害很大,既严重浪费土地,又诱发了不正之风和经济犯罪,腐蚀干部,败坏党风,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大量事实说明,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已成为当前县及县以下干部腐败现象的一种突出表现;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则是少数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搞特殊化的特征之一。这些问题严重地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恶化了党群关系,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的歪风,虽经几次清理纠正,但未能有效制止,反而愈演愈烈,目前已成为广大干部群众强烈不满和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在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六中全会《决定》又把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的问题作为廉政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深得人心。认真抓好这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六中全会《决定》的实际行动。   

  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相继做了一些工作,但普遍感到难度大、阻力大,希望中央能够统一部署,明确提出严格要求。前不久,中央纪委召开了部分省市清理党员干部违纪建私房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各地清房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并就清房中遇到的一些政策性问题,进行了讨论。根据各地的做法和座谈会中提出的问题,中央纪委常委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统一部署,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把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工作切实认真开展起来,善始善终进行到底   

  这次清理的对象,主要是指有这类问题的党政干部(包括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由县以上领导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清理的时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清理中要坚持自上而下,首先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做起;公开政策规定,公开个人申报登记及组织核查与处理结果,接受群众的监督;要明确宽严政策,凡主动交待问题,深刻检查,经济上彻底退赔的,可从宽处理,对拒不坦白交待和弄虚作假,阻碍干扰清房甚至搞打击报复的,要从严处理。

  二、明确政策,严格把关,坚决遏制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歪风

  1、今后,党政干部确因住房困难需要建私房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党委和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履行用地、建房等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土地和建筑面积,统一组织,统一规划,采取集资联建、集资统建或参加建房合作社等形式进行。一律不准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

  2、党政干部建私房只限于自住,不准出租、出售。由于工作调动或人口自然减少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租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和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租金、售价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收取高价,并严格依法交纳税款。违反规定出租、出售的,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课以罚款。

  3、党政干部一律不准利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含租用公房、购买的商品房和私房);已建私房的必须按规定的限期内退出租用的公房;不准用国家和单位留成外汇购买商品房分给个人;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违犯者除经济退赔或退出住房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党政机关特别是地市以上领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准为领导干部建造和购买超标准的或独门独院的住宅。违犯者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4、在建私房中,凡属收支明显不符而又说不清正当资金来源的,按有关法规以非法所得论处;属于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投机倒把、挪用公款的,要坚决追回非法所得,直至没收住房,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属套购国家统配物资或低价、压价购买建筑材料的,要限期按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补足差额款;不付少付土地、建筑、运输、建材等费用和税款的,要按规定的标准交款,决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占便宜,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超过规定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或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5、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批、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单位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化公为私,滥发建房补助的,除所发款额要如数退还外,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用国家、集体物资送人情、拉关系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加强领导,是关系到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工作能否获得全胜的关键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下决心,认真部署,具体安排,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惩治腐败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不留尾巴,不走过场。要由一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组成强有力的班子,建立起严格的责任制。各级领导要亲自动手,特别是要在突破重点、难点上下功夫。对问题严重而清理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上级应派驻工作组,帮助清理。对在清理工作中敷衍塞责、袒护、包庇、徇私枉法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这项工作要争取在明年内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向中央写出报告。   

  各级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整体效能。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协助党委搞好调查研究,抓紧大案要案的查处,认真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利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及时查处在这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建设、国土、财政、房管等职能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出一整套关于营建私人住房的管理制度,并对过去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此报告如无不妥,建议中央批转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990年5月18日

  注:附件1-5略 

时间:2009-12-01 11:04:1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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