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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叛逃、出走的共产党员党籍、党纪处理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中央纪委曾经在一九八八年下发了《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当时,由于对情况掌握的不够和文件体例的限制,对叛逃问题规定得非常原则,对出走问题则没有涉及。《规定》下发后,各地同志不断询问关于叛逃问题的具体解释,以及如何处理出走问题。一九八九年发生动乱和反革命暴乱后,各地、各单位要求中央纪委尽快制定关于叛逃、出走问题的党籍、党纪处理的规定。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这个《暂行规定》。

  作为一个关于叛逃、出走问题的单项党籍、党纪处理规定,应对"叛逃""出走"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以便各地、各单位正确理解和执行。但党内尚无这方面的规定。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叛逃""出走"的定义。对叛逃、出走的认定与划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别对待,充分体现党的政策,在坚持党员标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争取大多数人。应以是否有反对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的政治目的作为区别叛逃、出走的标志。

  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本《规定》关于出走人员的处理办法,适用于我驻外机构人员、临时出国出境团组人员。"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上述两种人员出走,是违犯外事纪律的行为,必须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党纪处分。因私出国出境人员、自费留学人员出国出境后逾期不归,也是违犯党的纪律的,但是,由于情况比较复杂,不归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按照中央组织部一九八一年的有关规定执行,更有利于争取大多数人。

  公派留学人员(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国家组织的劳务输出人员出国出境后逾期不归的情况相当复杂,现在尚不具备制定规定的条件。我们准备继续调查研究,待时机成熟后再作规定。

时间:2009-12-01 11:27:0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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