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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义务植树的奖惩暂行办法》和《晋城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8岁至60岁,女18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属应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

  第三条 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它义务绿化劳动,是每个适龄公民的法定义务。

  凡在本县境内临时居住或从业的外地适龄公民,除有其原籍行政村以上证明,已在原籍履行本年度植树义务者外,均按本办法规定在本县履行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全民义务植树由县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凡未经县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由各部门各单位自己组织的义务绿化劳动,不属于全民义务植树的范畴。

  第五条 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在县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和上级绿委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搞好全民义务植树的规划设计、组织管理、检查验收,同时负责收缴、管理和使用绿化费。

  县绿化委员会可按工作需要,授权有关单位协助绿委办管理有关工作并负责所属单位和个人的义务绿化劳动或绿化费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驻县单位等的全民义务植树由县绿委办统一组织管理。各乡镇直属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的全民义务植树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组织管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全民义务植树由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农业人口的全民义务植树由所在乡、村组织管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全民义务植树或其它义务绿化劳动的任务由县绿委办在本县所辖区域内划分,要保证重点绿化工程。

  第八条 凡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劳动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一切费用均由劳动单位和个人自理。

  第九条 县绿委办应制定全民义务植树劳动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凡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18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由县绿委办收缴绿化费。对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而自愿以交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单位或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绿化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按要求缴纳绿化费,以资代劳。

  第十条 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按每人每年2个日平均劳动工资计算。县直和驻县各单位、个体工商户、非农户居民暂定为每人每年10元。

  第十一条 农业人口每人每年参加义务绿化劳动的劳动量,根据当地绿化任务的大小,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农业人口不准以收缴绿化费形式代替义务绿化劳动。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检查验收和审核登记制度,全县普遍建立全民义务植树登记证制度。

  各机关、事业、企业、部队等单位务于每年1月底向县绿委办据实上报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和应尽责人数,经核实后,作为义务植树审核登记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实行谁栽谁管,包栽包活的原则。经绿委办验收合格后,义务植树的林木权属按土地所有权确定。

  土地所有者应协助绿化部门搞好义务植树规划设计、组织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义务植树林木的管理和保护责任。

  第十四条 县绿化委员会要做好义务植树劳动的组织管理和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所收绿化费都要实际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征收的绿化费主要用于雇用专业队伍完成营林绿化重点工程和义务植树规划设计、组织管理、宣传活动、检查验收等所需费用,并严格按计划财务管理制度办理,不得用于与绿化无关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年度审计。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对在义务植树运动中成绩突出的分别授予"义务植树先进单位"、"义务植树先进工作者"和"义务植树模范"称号,每两年表彰一次。单位及个人成绩特别突出的推荐出席全市、全省、全国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县绿化委员会制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或足额交纳当年的义务绿化费,并经县绿委办验收、审核签证。对既不完成任务又拒不交纳绿化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财政、银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绿委办收缴、使用、管理绿化费的工作,要给予协助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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