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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2号公布)

  为了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严禁收卖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并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阻碍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解救,并不得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或者解救人索要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对已经索取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予以追回。 
  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协助转移、隐藏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五、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予以行政处分。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关条文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欧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四条 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拘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条款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3、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安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时间:2009-12-09 17:24:1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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