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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对供给制标准如何理解和掌握问题的复函

(1988年10月21日人退函〔1988〕2号)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委老干部局:

  沪委组(87)发字第176号文件悉,关于对老干部离休条件中的供给制标准问题,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中已作出了规定,现对供给制标准如何理解和掌握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供给制个人生活部分所包括的三项主要内容,即(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发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给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
  二、文件中所规定的“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是在供给制基础上演变来的一种供给形式。这里指有的原在解放区享受供给制,进城后,以工资形式增加了一部分城市生活费用;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的是薪金制,调到新解放区后改为供给制,当时为了照顾这些同志的生活,还保留了一部分薪金;有的在当地解放后,个人生活部分享受以供给制为主体,同时又发给一定数额的薪金。凡属以上供给形式的,方可认定为“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
  三、对个别难以确定供给制成份是否占主体的,请你们参照上述原则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委批准后执行,并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
  凡是确定有关同志是否享受供给制待遇,均应按上述原则办理,不得突破原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

时间:2009-12-13 14:53:2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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