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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扩大公开范围 推动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

发布时间:2009-12-24 07:15:32

  人民法院报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  陈永辉)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提高司法民主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和透明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当前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向社会承诺六项公开,明确了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态度,建立既能让社会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工作、又能有效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新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立案公开。规定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公开。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审判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公开,保障当事人行使要求回避权;延长审限情况公开,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司法诉讼权利;规范宣判公开的方式。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公开。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丰富信息内容,方便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同时,要求执行工作重点环节和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听证公开。原则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公开进行。实行公开听证的案件限定在申请再审案件、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司法赔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以及对职务犯罪案件和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减刑、假释等。

  ——文书公开。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同时,为保护诉讼参与人和其他特定人员的正当权利,也对裁判文书上网问题作了一些必要的限制。

  ——审务公开。对案件进展情况、工作方针政策、法院活动部署、司法统计数据、重要研究成果等,都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并要求指导意见、接受监督情况公开,过问案件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规范媒体旁听和采访报道制度。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自由旁听。如果人民法院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旁听席中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媒体记者席。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媒体采访提供相应便利。

  ——规范归口管理制度。明确人民法院新闻宣传的统一管理部门和统一对外口径。人民法院新闻采访报道、对新闻媒体提供资料等事宜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协调安排。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保证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

  ——建立沟通联络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可以研究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自律准则。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法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改进工作。

谱写“阳光司法”新篇章

发布时间:2009-12-24 07:17:35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司法公开在几轮司法改革中都作为重要的改革项目。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工作上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公开理念、公开范围、公开方式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尚有一定距离。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郑重承诺,全国法院要做到“阳光司法,透明公开”。遵照这一承诺,按照中央司法改革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将司法公开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谱写了阳光司法的新篇章!

  “公开六规定”将司法公开从原来的审判程序公开,延伸到审判实体公开;从法院审理工作信息公开,延伸到所有管理工作信息的审务公开;从传统的静态司法公开方式,扩展到现代的多角度、全方位动态信息化传播方式。司法公开的不断推进,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助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进程。

  新发布的两个“规定”集中指向了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环节,如案件不予受理情况不清,案件审理进度无处查询,公开审理公众却难以进入法庭,媒体希望报道却苦于缺乏素材,裁判文书无处查询等,两个“规定”对上述问题都给出了解决方案。

  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只有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才会有真正的司法公正。只有让司法透明公开,才能真正赢得民心。

时间:2009-12-30 17:25:0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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