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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依法治村民主管理章程
 

(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通过)

前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使我村的经济工作、社会秩序、村级组织建设等基础性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民主管理轨道,现依据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以及中共潞城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和人际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结合本村的村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村干部、党员和村民在生产、生活及社会交往活动中,必须遵守本章程,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按国家法律和政策执行。

  第三条  本章程在党支部的指导下,在全体村民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超出本章程规定的违法行为,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执行本章程的规定,全体村民的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外单位及人员在本村居住、生活、工作的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承包管理

  第六条  凡承包、租赁村集体企业者,均应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承包或租赁费。主要企业有:吉利尔公司、综合厂、汽车队、旅店、配件门市部、石料厂、加油站、粮食加工厂等。

  第七条  凡承包、租赁集体企业者都必须与村经济合作社签定承包或租赁合同,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八条  必须按合同认真履行职责。承包合同的双方要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承包者必须按时缴纳税金和承包费。对逾期不交者应限期追缴,并从滞纳日起每日按1%收取滞纳金,超过二个月不交者,收回其承包项目。

第二节  土地管理

  第九条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土地承包者在承包期内,要按规定使用土地,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建设,增加收入,积极完成征购任务和上缴承包费。禁止在集体土地上私自挖沟、挖土、挖石、造房和其它非农用途,违者除责令其复耕外,给予每平方米1至5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  必须稳定土地承包政策,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民每人按380斤口粮分地,以产量完成征购粮和农业税。因人口增减需要调整时,采取调整定购或提留任务的方式解决,并重新签定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  对承包土地经营不力或弃农经商造成土地荒芜、农作物大幅度减产的,每年每亩增收其100至200元的荒芜费。弃耕撂荒连续二年以上的加倍征收,并终止其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村民修建房屋需占用土地时,必须由村委会统一规划,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批,划址后超过一年不修建者,造成土地荒芜,每平方米处以2至5元罚款或由土管部门注销其宅基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村内所有空闲地一律由村委会统一规划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占用,违者按强占面积每年每平方米交2元的占地使用费。

  第十四条  凡个体工商户在本村土地上建房开饭店、设门市等,要向本村经济合作社交纳占地使用费,本村村民每年每平方米交纳2-3元,外村公民每年每平方米交纳4-6元。

  第十五条  建立土地档案管理制度。全村土地基本情况、土地使用证、土地管理登记薄、土地承包合同等,要设专柜保管,要有严格的保密、保管措施。

第三节  林业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地方性林业法规。每个村民都有义务植树造林、护林防火。每人每年义务植树5株。要教育村民不断提高护林防火意识,有效保护林木资源。违反规定造成火灾者,根据林业法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损失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不断强化对林业的管理。凡乱砍、偷砍和滥伐村里林木者,一经发现,按情节轻重和被伐树木的数量、大小予以罚款。对提供线索或抓获偷砍者的村民,在罚款中提取40%进行奖励。

第四节  劳务管理

  第十八条  村民凡年满16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除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民办教师、在校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外,都应负担农村义务工和积累工。

  第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每个农村标准劳动力每年负担5-10个农村义务工,10-20个劳动积累工。

  第二十条  义务工和积累工以出劳为主。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经村经济合作社同意,按当年劳动力价格的2倍计算。凡投“两工”超出规定的,每人每天按当年劳动力价格发给工资。对因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承担义务工、积累工的,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予以适当减免。

  第二十一条  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要纳入承包合同管理,建立义务工和积累工用工登记薄和用工手册,对投工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结算并张榜公布。

第五节  企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办企业的资产属集体所有。承包者依照合同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各种管理制度,按时向村经济合作社报表。

  第二十三条  完善企业承包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产值、产量、收入、利税、管理费、企业提留、产品质量、固定资产增值、设备完好率、新产品开发、债权、债务、承包指标递增率(10-20%/每年)等。承包期满时由镇企业办同农经管理部门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加强企业管理,实行承包责任制。凡年产值3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用集团承包的形式。如:综合厂、吉利尔公司、高强石膏粉厂、汽车队等。小型、微型企业可由个人承包。如:石料场、加油站、配件门市、旅店、粮食加工厂等。各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

  本村范围内的个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按规定及时缴纳税款、土地使用费及适当提留。自觉接受村经济合作社的监督管理,遵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除上交村经济合作社外,留在企业的利润须保证70%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村经济理财小组每年要对村办企业的合同执行情况和安排劳动就业等进行检查、审计。其结果要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六节  集体经济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集体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村实际,设村财务办公室,由经济合作社社长负责全村经济收支。

  第二十七条  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年初制定财务收支计划,由社员代表会通过。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理财,年终向全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会计要严格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按时结清帐目,编制各种报表。做到帐据、帐帐、帐物、帐表、帐薄相符,严格财务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绝。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现金管理。出纳员收、支现金要及时记帐,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出部分的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三十条  财务支出实行社长一支笔审批。计划内开支1500元以下的由社长直接审批,1500元以上的,经村理财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社长签字;计划外开支1500元以下的由村理财小组研究决定,15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

第七节  社会化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管好用好现有水利设施,进一步扩大水浇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要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增加投入。

  第三十二条  及时为村民采购化肥、农药、良种等农用物资,建立科技示范户(田),扩大科技推广面,发展优质高效农田。提供科技服务。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农用机械,要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及时为群众提供机耕、机播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改善群众的文化生活、就医状况和教育设施。办好卫星地面接收站,改善群众收看电视的条件;抓好村办小学的教育工作,为师生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培养优秀人才,凡考入潞城一中或三中一名学生,发给教师奖金200元;村民在村卫生所看病吃药一律实行半费。

  第三十五条  大力发展村办企业,创造条件、统筹安排,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

  第三十六条  建立村民社会保障制度。对60岁以上的老人,随着经济不断养状大,不断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逐步实行养老金制度;对老党员、老干部实行定额补贴。

  第三十七条  加强村容村貌建设,把本村建成现代城市化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全村主要街道的美化、绿化和硬化,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三章  社会秩序管理

第一节  村风民俗

  第三十八条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积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做到老有所养。搞好五保户供养和社会特困户的生活救济。

  第三十九条  村民要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文明活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条  健全红白理事会组织,统一主持办理婚丧嫁娶,做到喜事新办,丧事从俭,提倡火化,节约土地。

  第四十一条  维护公共卫生,保持村容整洁,不允许随便倒垃圾,消除胡写乱画等不良现象。

  第四十二条  积极履行公民义务,自觉遵守义务教育法和兵役法。

第二节  社会治安

  第四十三条  遵循“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的原则,使村民做到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鼓励村民见义勇为,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四条  充分发挥治保组织的积极作用。设立三个治保小组,分三片负责全村社会治安工作,确保村民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正常。

  第四十五条  凡偷盗公私财物,破坏农田青苗和偷盗粮食作物的,除写出书面悔过外,按原价值的5至10倍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  村民均有义务植树、护树。凡有损害树苗或私自砍伐、盗伐集体、个人树木者,按原价的5至10倍赔偿,并视情节给予适当罚款。

  凡违反第45条、46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不准在街道上堆放煤炭、杂物,保证街道整洁卫生,道路畅通。违反本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罚款处理。

  第四十八条  维护社会治安,增强法制观念,对无事生非、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者,处以50至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按治安管理条例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提倡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尽量减少民事纠纷。

  第五十条  鼓励村民见义勇为,对揭发坏人、坏事者,要给予表扬、奖励。对保护公共财产和集体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要予以重奖,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五十一条  维护集体利益,爱护公共财产。凡有损害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0至500元罚款,严重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禁止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处以罚款500元至3000元,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  邻里关系

  第五十三条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敬、互谅互让、相互合作、团结和睦,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与家庭和睦关系。

  第五十四条  村民结婚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杜绝买卖、包办婚姻。未经结婚登记非法同居的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分居。

  第五十五条  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利,如侵犯者按法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  坚持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努力提高人口素质。禁止弃婴、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违反计划生育的,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父母遗产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父母因生计遗留的债务,子女应依法偿还。

  第五十八条  处理民间、邻里纠纷,依靠民调、治保解决,不得仗势欺人,强加于人,对无故制造纠纷的当事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并承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管理

第一节  村级组织的职能

  第五十九条  依照《党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团章》,以及民兵组织、妇联会组织的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党支部、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团支部、民兵连、妇委会等组织,形成以党支部为核心,村委会为基础,经济合作社为依托,及团妇武相互配合的村级组织建设的完整体系。

  第六十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农村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搞好自身建设,负责村级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领导支持和帮助其它村级组织依靠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党支部领导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搞好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六十二条  经济合作社的主要职责:生产、服务、组织协调,经营管理,资产积累和资源开发等。

  第六十三条  团支部的主要职责:团结和教育广大团员和青年,完成党支部交付的突击性任务,为党支部培养后备力量,当好党支部的助手。

  第六十四条  妇代会是村党支部联系广大妇女的桥梁和纽带,在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团结妇女、组织妇女、教育妇女、代表妇女、服务于妇女。

  第六十五条  民兵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其主要职责:教育、组织民兵努力发展生产,搞好战备后勤,维护村里社会治安,完成抗灾抢险等艰巨任务。

第二节  村级组织建设

  第六十六条  党支部的自身建设,主要应抓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1)思想建设:坚持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全体党员的政治思想和科学文化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建立党员学习制度。每月集体学习不少于一次。

  (2)组织建设:按照党章规定,要选配好一个强有力的支部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出一个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有真才实学,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党支部书记。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重视发展新党员和培养后备干部。做好他们的教育、培养、考察、选拔和使用工作。

  (3)作风建设:支部成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廉洁勤政,扎实工作。自觉做到“五带头”、“五不准”。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不准做特殊党员;带头克已奉公,不准以权谋私;带头做人民公仆,不准侵占群众利益;带头艰苦创业,不准贪图享乐;带头遵纪守法,不准违法乱纪。

  第六十七条  以党员活动室为阵地,坚持“一课三会”制度。每季度上一次党课,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国内外形势等教育;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大会,一次党小组会;每周1-2次支委会;支委和支部每季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支委要过双重组织生活会。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党组织和党员实行目标化管理。党支部、党小组要根据上级党委的各项任务指标,结合任期目标和分工,制定出年度综合目标。通过分解量化制定出每个党员干部,党员的年度工作目标。填入《党员目标管理手册》。把完成任务情况与工资报酬挂钩。完成好的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十九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同时表彰先进,督促后进,同时坚持党纪党风检查制度。

  第七十条  严格党员管理制度。尤其要做好外出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外出党员汇报制度,外出党员要定期向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党员外出工作有固定地点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要出据临时组织关系;半年以上要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每个党员要按月缴纳党费,增强组织观念,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七十一条  实行党员联户制度。党员联户,应依据每个党员的能力、居住位置等情况联系一至数户。其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支部的决议;传播科技致富信息;为群众排忧解难、调解民事纠纷;做好计划生育对象的思想工作;倡导移风易俗,制止封建迷信;宣传法律知识和民主管理章程;督促环境卫生,还要为军烈属、五保户做好事。对联系户的情况,党员每月向支部汇报一次。支部要建立党员联户档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七十二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村民委员会和经济合作社成员,实行合理分工,相互兼职。成员由五人组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民主选举产生。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成员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缺额可以补选。

  第七十三条  团、妇、武等组织的领导班子配备,党支部应在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上,推荐候选人。依照团、妇、武各自的章程,按程序选配,并做好考察、监督工作,支持他们自主地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第三节  民主政治建设

  第七十四条  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各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走群众路线。重大问题要由集体和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五条  完善民主制度。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党员议事制度;村民议事会制度。要制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民主评议干部制度》等。建立健全民调、治保、文教、计生、村民议事会、老龄协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充分发挥其职能。

  第七十六条  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设立政务公开栏,利用广播、会议、专栏等形式,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开的内容主要有:村里较大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村办企业经营或承包情况;各种主要合同兑现情况;计划生育情况;以及宅基地审批情况等。

  第七十七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是村民实行自治,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机构。每年最少召开两次。审议和通过村里的重大事项,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在全村内适用。如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通过后,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时间:2010-01-13 16:38:1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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