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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46 号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二○○九年八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

  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文物认定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六条 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文物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

  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物定级工作。

  第十一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所有权人书面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定级的,应当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对文物认定和定级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文物登录制度,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文物登录,应当对各类文物分别制定登录指标体系。登录指标体系应当满足文物保护、研究和公众教育等需要。

  根据私有文物所有权人的要求,文物登录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身份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破坏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以及上述化石地点和遗迹地点的认定和定级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及村镇的认定和定级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出台的意义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法制建设工作取得新的成果。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强调,文物认定是文物行政部门确认文化资源是否属于文物的行政管理行为,使文物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更加明确。《办法》明确了国家对文物实行认定、定级及登录制度,规定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对认定、定级的文物开展登录工作。文物认定、定级及登录的范围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除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有明确要求外,还要求文物行政部门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文物认定、定级及登录制度的确立,为文化遗产科学化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办法》顺应了文化遗产多样性的发展趋势,在认定对象中增加了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反映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新特点,有利于《文物保护法》在新形势下更为有效地保护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办法》采用听证会、行政复议等方式,保障了公众在文物认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办法》在强调文物认定是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的同时,明确文物的所有权人或持有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也可以书面申请认定文物。文物认定工作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有着密切联系,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布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文物认定和定级工作的质量,推动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新体制。

  在当前城市化快速发展和大规模城乡建设中,通过文物认定将各类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纳入《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范畴,使其免受破坏,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定该《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落实《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认定工作的规定要求,使《文物保护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使仍在遭受破坏和流失的文化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文化遗产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必将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时间:2010-02-12 16:10:5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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