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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企[2000]295号

发布日期:2000-12-12

执行日期:2000-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企业集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对部分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国有企业扭亏脱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资产评估是债转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推动债转股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企业债转股项目中的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债转股工作的要求和现行资产评估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债转股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债转股企业的评估工作

  1.对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是核实企业实有资产价值,确定出资各方出资金额和比例,依法设立公司的重要基础工作。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要高度重视资产评估工作,明确评估工作范围,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等各项准备工作,应及时向评估机构提供相关的工作资料;评估机构应尽早开展工作,以保证债转股工作的顺利进行。

  2.企业实施债转股并依法设立公司所涉及的部门单位较多,各相关单位应依照债转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现行资产评估的规定,妥善处理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相关问题,消除各种干扰,使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3.债转股企业评估项目时效性较强,评估机构要结合企业实施债转股的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案,组织必要的人力,抓紧时间,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以确保高效、优质地完成评估工作。

  二、简化工作程序,优先受理债转股企业的评估项目

  债转股工作是当前国家为推动国有企业脱困和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国资部门,下同)要对债转股企业的评估工作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要根据债转股企业评估工作的特点,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

  1.立项采取备案制。企业债转股方案经批准后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立项备案,备案申报材料应包括加盖企业公章的立项申请表、债转股协议、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优先受理债转股企业评估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债转股评估项目要优先审核。地方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审核,中央企业直接报送财政部审核。对符合现行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报告内容及格式规范的评估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应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工作。

  三、债转股评估项目部分资产的评估原则

  在债转股评估中,涉及股权回购、股权变动事项资产评估机构对部分资产科目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关于企业债权类资产的评估。企业与资产评估机构须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类资产进行认真的清查核实,在此基础上,评估机构可根据其账龄、性质、债务人状况等综合分析判断回收的可能性,相应确定评估值。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2.企业和评估机构须对实物资产(包括存货)进行认真的盘查核对,对于盘亏盘盈和损失报废资产,企业要对具体原因、数量和价值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有效文件,评估机构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作出判断后,确定评估值。

  3.对于长期投资应逐项进行评估。评估确有难度的,应在评估前由企业征得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由评估机构按账面值列示。涉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可按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值为基础计算。

  4.评估机构在资产清查核实中发现的应摊未摊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其它潜亏挂账或核算错误,应提请企业进行调整。对于企业已聘请审计机构对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评估机构应充分关注审计报告及其所发表意见的会计报表和附注的内容,并将审计报告作为评估报告的备查文件。

  5.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房产证明的,应办理房产证,明确产权归属;不能及时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由有关单位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

  6.对已出售住房周转金余额,可依据《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处理。

时间:2010-02-20 10:29:2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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