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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境[2008]2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
  为进一步规范国籍认定工作,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现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本人出生在外国,其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或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具有中国国籍。但是,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一、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均定居在外国;

  二、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三、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其中一方定居在外国。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出生时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子女,可以根据《国籍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

时间:2010-02-21 16:14:2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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