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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2-26

执行日期:2010-4-1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间:2010-03-01 08:02:5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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