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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要求,为了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需要,保障参保儿童的基本用药需求,我部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药品目录》修订,主要是考虑儿童用药的特殊性,重点保障参保儿童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增补了部分儿童临床诊疗必需的药品品种;二是对《药品目录》的凡例进行了补充;三是修订了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新增的药品品种全部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药品目录》及此次新增药品品种执行。各省、区、市可直接将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品种转发试点城市执行,也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当进行儿童用药的调整,调整的数量控制在此次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总数的15%以内。各省、区、市调整的药品品种要报我部审核。
  三、试点城市要严格执行本省的《药品目录》和国家新增的儿童用药品种,不得调整或另行增补。试点城市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合理确定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
  四、对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儿童治疗性医院制剂,试点城市要在充分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儿童制剂品种,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范围。
  五、各地要做好《药品目录》修订后在使用管理上的衔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要落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三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药品总费用的比例)控制指标,要将相关部门制定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等技术标准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范围,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支出,提高医疗保险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各省、区、市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1.《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西药部分)
     2.《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中成药部分)
     3.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及对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修订说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西药部分)

分    类

编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剂  型

备  注

1抗微生物药物

 

 

 

 

1.5抗病毒药

 

 

 

 

 

1.5.4蛋白酶抑制剂

 

 

 

 

 

 

 

 

 

E01

金刚乙胺

Rimantadine

口服常释剂型

颗粒剂

口服液体剂

 

3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3.1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E02

阿苯

Aspirin and Phenobarbital

口服常释剂型  

 

 

 

 

 

 

 

E03

赖氨匹林

Lysine Acetylsalicylate

注射剂

 

7营养治疗药

 

 

 

 

7.1肠外营养药

 

 

 

 

 

7.1.1氨基酸类

 

 

 

 

 

 

 

 

 

E04

复方氨基酸(19AA-I)

Compound Amino Acid(19AA-I)

注射剂

限配合肠外营养用

8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8.8其他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E05

高血糖素

Glucagon

注射剂

 

9调节免疫功能药

 

 

 

 

9.2生物反应调节药

 

 

 

 

 

 

 

 

 

E06

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

Human Immunoglobulin

注射剂   

限川崎病

12神经系统用药物

 

 

 

 

12.5中枢兴奋药

 

 

 

 

 

 

 

 

 

E07

哌甲酯

Methylphenidate

缓释控释剂型

 

 

12.3抗癫痫药

 

 

 

 

 

 

 

 

 

E08

奥卡西平

Oxcarbazepine

口服常释剂型

 

 

 

 

 

 

 

E09

拉莫三嗪

Lamotrigine

口服常释剂型

 

14呼吸系统药物

 

 

 

 

14.3平喘药

 

 

 

 

 

 

 

 

 

E10

布地奈德福莫特罗

Budesonide and Formoterol

吸入剂

 

 

14.4其他

 

 

 

 

 

 

 

 

 

E11

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

 

注射剂

◇;限新生儿使用

15消化系统药物

 

 

 

 

15.4 泻药、止泻药

 

 

 

 

 

15.4.2止泻药

 

 

 

 

 

 

 

 

 

E12

消旋卡多曲

Racecadotril

颗粒剂

 

16循环系统药物

 

 

 

 

16.1强心药

 

 

 

 

 

16.1.1洋地黄类

 

 

 

 

 

 

 

 

 

E13

去乙酰毛花苷

Deslanoside

注射剂

 

附件2

《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中成药部分)

分    类

编号

药品名称

备  注

1 内科用药

 

 

 

 

 

 

 

1.1解表剂

 

 

 

 

 

 

 

1.1.2辛凉解表剂

 

 

 

 

 

 

 

 

E01

小儿热速清颗粒(口服液)

 

 

 

 

 

E02

五粒回春丸

 

 

 

1.1.3表里双解剂

 

 

 

 

 

 

 

 

E03

小儿双清颗粒

 

 

 

 

 

E04

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口服液)

 

 

1.3清热剂

 

 

 

 

 

 

 

1.3.1清热泻火剂

 

 

 

 

 

 

 

 

E05

小儿导赤片

 

 

 

1.3.2清热解毒剂

 

 

 

 

 

 

 

 

E06

小儿化毒散

 

 

 

 

 

E07

小儿咽扁颗粒

 

 

 

1.3.4清脏腑热剂

 

 

 

 

 

 

 

1.3.4.4清利肠胃湿热剂

 

 

 

 

 

 

 

E08

小儿泻速停颗粒

 

 

 

 

 

E09

小儿肠胃康颗粒

 

 

1.4温里剂

 

 

 

 

 

 

 

1.4.1温中散寒剂

 

 

 

 

 

 

 

1.4.1.1温中散寒

 

 

 

 

 

 

 

E10

小儿腹泻贴

 

 

1.5化痰、止咳、平喘剂

 

 

 

 

 

 

 

1.5.3清热化痰剂

 

 

 

 

 

 

 

 

E11

金振口服液

 

 

 

 

 

E12

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

 

 

 

 

 

E13

小儿金丹片

 

 

 

1.5.4润肺化痰剂

 

 

 

 

 

 

 

 

E14

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

 

 

 

1.5.5平喘剂

 

 

 

 

 

 

 

 

E15

小儿肺咳颗粒

 

 

1.8扶正剂

 

 

 

 

 

 

 

1.8.1补气剂

 

 

 

 

 

 

 

1.8.1.2健脾和胃

 

 

 

 

 

 

 

E16

醒脾养儿颗粒

 

 

 

1.8.2养血剂

 

 

 

 

 

 

 

 

E17

小儿生血糖浆

 

 

1.13消导剂

 

 

 

 

 

 

 

 

 

E18

王氏保赤丸

 

 

 

 

 

E19

小儿化食丸

 

 

 

 

 

E20

一捻金[指:散剂](胶囊)

 

 

1.14.2平肝熄风

 

 

 

 

 

 

 

 

 

E21

牛黄抱龙丸

 

 

 

 

 

E22

静灵口服液

 

8 皮肤科用药

 

 

 

 

 

 

 

 

 

 

E23

荆肤止痒颗粒

 

附件3

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及对部分药品
限定支付范围的修订说明

  一、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说明
  1.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同时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作为药品名称一部分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2.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3.《药品目录》凡例中标注的口服液体剂型中含干糖浆剂及干混悬剂。
  4.西药部分第E11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5.此次儿童用药增补品种,除标注有特殊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外,其余的药品均限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二、对《药品目录》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修订说明
  西药第283号"重组人生长激素"原限定支付范围调整为"限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及工伤保险"。

时间:2010-03-09 16:01:3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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