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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6年6月1日   国法秘函[2006]20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辽政法函[2006]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1年。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时间:2010-03-09 17:32:5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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