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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长治市城区城中村改造试行办法的通知

城区、郊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城区城中村改造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施行。郊区、高新区位于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新区起步区范围内的屈家庄、蒋村、北寨村、梁家庄、大辛庄、泽头村、小神村的改造适用本试行办法。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长治市城区城中村改造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综合改造,统筹城中村改造拆迁、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等一体化全面改造,其主要任务是实现旧村变新区,村民变股民,农民变市民,村委变居委,农保变城保,土地由集体所有变国家所有等六大转变,推进城乡一体化。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二)以人为本,综合改造,充分保障村民和村集体利益;

  (三)规划先行,整体开发,完善功能,合理控制规模;

  (四)积极稳妥,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先改制再改造;

  (五)一村一案,成熟一个、改造一个;

  (六)依法、公平、公开、透明。

  第四条 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是村民、村民委员会;与村委会合作的开发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城中村改造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整体拆建为主,局部拆建、综合整治或整村搬迁为辅的改造模式进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城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试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根据审核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所涉及土地的收储、招标、拍卖、挂牌等相关事宜,按照土地方面的政策办理有关手续;

  (四)审核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五)负责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中村撤村建居、村集体经济改制,做好村民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城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属于市本级留成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城区,用于城中村改造村民社会保障、安置和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区别宗地用途,按以下方式供地:用于安置原村民的住宅建设用地、改造范围内的主次干道、与市政设施配套的绿化和公建公益设施用地、安置本村劳动力就业的集体企业占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其它商业、娱乐、旅游、商品房开发、企业等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条 在规划的前提下,参与改造的城中村农户建设用地按人均180平方米控制,非农户按人均50平方米控制,主要包括安置村民住宅用地、住宅区公建用地、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住宅区配套公共绿地、预留的生产发展用地(含自己开发用地)。各村现有土地不足的不再补地。剩余土地由政府按规划逐步统一收购。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发改、规划、建设、土地、财政、公安、民政、劳动、房管、人防、农经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凭建设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区政府公函,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立项等相关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建成综合验收后,属旧房换新房的,凭拆迁安置协议,房管部门予以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消防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城市污水处理费、房地产手续交易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新增用水量增容费、地产交易服务手续费;按下限收取建筑企业劳保统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工程定额编制费。费用减免的对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范围限于人均180平方米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城中村的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小区范围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建设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第十三条 城中村失地农民享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参与城中村整体改造的开发商优先使用本村劳动力。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必须优先用于安排原城中村村民就业。

  第十四条 城中村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章 拆迁补偿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由具有法人资格和拆迁资质的单位依法拆迁。

  第十六条 所有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改造前,都必须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由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按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对城中村改造中拆迁的房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和《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并参照《长治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长政发〔1999〕8号文件)相适用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安置补偿主要采取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方式补偿的,须持有合法的房屋建筑手续;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作价补偿。原居住面积不达长治市最低人均住房面积的,按人均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

  安置补偿建筑面积超过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安置补偿建筑面积不足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于签订安置协议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严禁违法开发建设,严禁违法突击抢建,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停止一切与实施城中村改造规划无关的建设活动。对现有不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要求,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改造时应予拆除;对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严禁乱检查、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市规划部门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农用地、非农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对转为国有的农用地,由转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原承包人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农用地时,依法办理转用、征收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建设单位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区政府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时间:2009-10-12 15:43:1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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