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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五一”节期间集中开展旅游价格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晋价检字[2001]第103号

各市、地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五一”节期间集中开展旅游价格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国家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安排好“五一”节期间的旅游价格检查工作。各市、地物价局务于5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物价检查所。

家计委关于“五一”节期间集中开展旅游价格检查的通知

【颁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电[2001]25

【颁布时间】 2001-04-19

【实施时间】 2001-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9227 

【正  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旅游价格检查,查处了大量不执行国家价格和收费管理政策的违法行为,对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巩固2000年检查成果,维护消费者利益,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充分发挥旅游业对扩大内需的带动作用,经研究,决定今年“五一”节期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旅游价格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检查重点。“五一”节期间,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开展好旅游价格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旅游景区各类门票、旅游交通运输票价、旅游景区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明码标价规定情况;各类旅游宾馆、饭店、旅社的房费、餐饮、娱乐价格及服务费执行情况;各类旅行社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或与游客签订的旅游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地方政府、部门对旅游从业单位和消费者收费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1)违反规定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超出规定的差率水平;(2)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3)超过规定的范围加收服务费、提高服务费标准;(4)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5)采取虚高定价、虚假折扣等形式搞价格欺诈,牟取利益;(6)地方政府、部门超越权限制定加价加费措施,并通过旅游从业单位向消费者征收基金、附加费;超越权限向旅游从业单位收费等行为。
  二、以点带面,加大检查力度。“五一”节期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检查人员对各旅游景点、旅游从业单位执行国家价格和收费管理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重点旅游景点或旅游从业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点不少于3个。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重点安排2个以上旅游景点或旅游从业单位进行检查。对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对面向旅游从业单位收费的政府部门的检查,各地可在“五一”假期结束后进行,有关检查情况在年终工作总结中上报。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要通过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旅游价格政策,引导旅游从业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政策,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查出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地要结合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开通,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五一”节期间,12358价格举报电话要有专人接听,夜间要有录音电话值守。对群众举报的旅游价格问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处理,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利益。
  五、及时上报检查情况。“五一”节假期结束后,各地要迅速对本地旅游城市、旅游景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纳分类(要有具体案例),尤其要将此次检查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专项检查材料,于515前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时间:2010-06-06 09:21:4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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