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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文 号:汇综发[2006]32号 发布日期:2006-4-19 执行日期:2006-5-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范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细化了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了外汇局和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各项规定,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相关业务。 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本《操作规程》自2006年5月1日施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2006年4月1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
时间:2010-07-14 11:02:3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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