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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晋人社厅发[2010]10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组织专家进行药品遴选,制定了《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药品目录》的重要意义。调整制定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药品目录》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方面共同贯彻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的适用范围。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的主要内容。《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药品目录》的使用和管理。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统筹地区确定的支付比例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医院制剂制定和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统筹地区在征求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或更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性医院制剂目录。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性医院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直管单位的定点医院制剂目录和支付办法由省厅制定。做好《药品目录》内药品通用名称之间的对应工作,省厅统一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统一药品编码,各市局到省医保中心药品数据库中下载编码数据,统一使用。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另行制定药品目录和扩大支付范围。
  六、进一步完善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七、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在定点服务协议中明确相应的处理措施。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八、加强《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管理。通过统一药品编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对《药品目录》内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各地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
  九、做好《药品目录》与医疗服务项目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工作。本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各地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对实行按总额、按病种、按定额等结算办法的地区,要从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必需药品的角度出发,探索完善相应的考核管理措施,以确保在控制费用、强化管理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十、做好新版《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统筹地区原则上从2010年7月起执行《药品目录》(2010年版),原《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在完成过渡后停止使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时间:2010-07-26 15:51:4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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