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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文  号:京劳险发[1997]169号

发布日期:1997-9-11

执行日期:1997-9-11

失效日期:2004-11-24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6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国有企业破产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档案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移交给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由其分别将档案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再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管理。退休人员退休费的发放、医疗费的报销及应支付退休人员和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用,均由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

  二、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原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费、冬季取暖补贴、因工致残的护理费、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等属于京政办发〔1995〕67号文件规定的预提费用项目,由企业破产清算组进行预提,并上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这部分待遇费用由预提资金中专项支付。

  京政办发〔1995〕67号文件规定的预提费用项目以外,原由企业发放的超出现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退休费、企业破产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等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经“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由企业破产清算组进行预提,足额上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后予以支付。

  三、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人员享受护理费的,其护理费随退休费一并发放。

  四、退休人员属地管理后,要按照我市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有关规定,就近选择两家定点医疗,并由街道(镇)劳动部门为其建立医疗保险卡。退休人员应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由其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代为扣缴,上缴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镇)劳动部门为退休人员建立医疗费报销台帐。退休人员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着个人也要负担部分医疗费的原则,实行分档计算、累加报销的办法,具体分担的比例是:年度内,医疗费在5000元以下部分,报销90%,个人负担10%;医疗费在5000-10000元部分,报销92%,个人负担8%;医疗费在10001元--30000元部分,报销94%,个人负担6%;医疗费在3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96%,个人负担4%。

  家居外埠的退休人员患病时,必须在乡、镇卫生院以上医院机构就医,并凭处方证明按上述标准报销。

  五、退休人员(不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含家居外埠的),仍按(64)京工生字第96号文件的规定,必须在我市城近郊区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或企业破产前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其普通药费(指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的)、手术费和输血费可以报销二分之一。

  六、退休人员住房无暖气设备,其冬季取暖补贴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丧葬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按我市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

  七、企业破产前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由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发放,直至失去供养条件。

  八、凡家居外埠的退休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发放,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

  九、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破产企业。

时间:2010-08-08 10:58:0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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