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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计划外破产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22日 晋政发[2003]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年0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3年04月22日 (地方法规)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省经贸委《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计划外破产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计划外破产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和推进省属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计划外破产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未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的省属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实施破产。

  第三条 企业破产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企业破产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企业破产应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主要政策

  第六条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请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七条 破产企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企业破产终结后,经有关部门批准,移交破产企业所在市(区)统一管理。

  第八条 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计入破产财产。企业破产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由省财政部门列入专户管理,用于省属企业破产。

  第九条 省属企业破产后,离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财政部门组织测算。暂不具备社会化管理条件的,由主管单位暂时代管,直至创造条件移交社区管理。

  第十条 破产企业中,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安置费的标准按照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确定。实际发放时应考虑职工工龄长短。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的在职职工,在法院宣告破产当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凡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第十二条 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若社会保障部门未对企业核定基本养老费的缴费工资总额比率,则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5%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
  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计算10年核定。若社会保障部门未对企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比率,则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核定。
  省人民政府1999年8月下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款涉及上述内容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清算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承担部分破产清算工作。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破产企业审计、评估工作,组织破产财产变现工作,提供法律及政策咨询等。

  第十四条 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收费,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执行。其中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项目的收费,要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三章 主要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的破产,应根据省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年度计划。拟破产的省属企业,应向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可以开展破产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确定银行债权。省属企业拟破产前,应征求主要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的意见。由主管单位实行统贷,特别是非独立法人的企业实施破产,要与债权银行商定,对债权进行分割,并将非独立法人注册为独立法人。

  第十七条 制定企业破产预案。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单位组织拟破产企业制定。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申请破产原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债务担保情况说明,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破产中存在问题等。其中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包括:职工队伍现状,有关政策依据,预计分流安置情况,安置费用来源等。
  企业破产预案应征求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通报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和破产原因;介绍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省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政策;做出是否同意企业破产的职代会决议。

  第十九条 落实分离企业办社会的有关工作。企业主管单位与企业所在地政府商定离退休人员管理,企业办学校、幼儿园(所)、医院、生活区等福利性机构,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移交等方案。

  第二十条 测算企业破产费用。省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测算并落实省属企业的职工安置等托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进入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条 建立破产项目责任制。破产企业主管单位应在企业正式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前成立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破产准备工作,并对项目全过程负责。领导小组应指定一位主管单位的领导任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成立破产清算组,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及监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布企业破产公告并指定破产清算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前,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破产财产原则上采取拍卖方式变现。鼓励和支持非国有经济成份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以整体收购等方式参与省属企业破产后的重组。

  第二十六条 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破产企业主管单位要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职工安置的政策规定,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管单位,是指省人民政府实行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工业口的行业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级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反映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时间:2010-08-10 08:34:1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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