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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强改革企业审计监督的意见

(同审发【2000】52号)

  一、审计监督的范围

  凡本市所辖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均属于审计机关监督的范围。

  二、审计监督的内容

  1、企业产权的界定是否公正、真实,国有资产有无流失,是否保值增值。

  2、企业出售、出租和剩余闲置资产界定是否清楚,估售价是否公正。公平、合理。

  3、股票的发行、管理和股金的来源是否合规合法。

  4、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合法。

  5、企业会计核算中的收入、成本、费用及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规。

  6、企业的基建工程是否遵守“先审计、后开工”的规定。

  7、企业利润的分配是否按法定程序和规定的顺序、比例进行。

  8、职工的工资收入是否遵守国家的规定。

  9、国家的税费是否按期上缴。

  10、国家股与个人股是否同股同利;未拆股的公有资产(国有、集体资产)是否专项管理。

  11、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查证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12、有权代表国家的单位向企业的投资收入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13、政府部门对企业有无“三乱”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14、分析评价企业经营成果、经济效益及经营者的业绩。

  15、其它需要进行审计监督的事项。

  三、审计监督的工作程序

  对企业审计监督的工作程序按《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进行。

  四、企业审计的工作职责

  1、企业应将会计报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等按规定报送审计机关。

  2、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设立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子啊审计机关指导下开展工作。

  五、审计监督的职责权限

  1、对生产经营不合法、内部管理不完善的企业提出建议,帮助改进。

  2、对财务管理不健全、会计核算不合规、不真实的企业提出纠正意见。

  3、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和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验证报告不真、不合法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

  4、对企业的利润分配、股金分红进行检查处理。

  5、对偷、漏国家税收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款项依法收缴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纪检、监督机关处理。

  6、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企业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时间:2010-08-13 16:58:3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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