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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高中学校管理、保障新课程顺利实施的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晋教基[2008]34号

各市教育局:
      从2008年秋季起始年级开始,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全面进行新课程实验。为了保证高中新课程实验的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现就严格规范高中学校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规范课程开设。各高中学校必须严格开全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程和省定的选修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学时。要切实保证体育、音乐、美术课程的有效实施;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好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课程;要从本地本校实际出发,开设丰富多彩的、有鲜明特色的校本课程。
      二、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各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不得以任何名义突破计划乱招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高中学校招生范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严格限定,不得跨市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高中学校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必须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不得擅自散发或利用媒体发布高考消息。各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必须于每年8月20日前完成。   
      三、严格规范学校教学常规管理。高中学校以市为区域实行统一的作息时间和放假、开学时间(具体安排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文下发)。任何学校不得随意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整的,必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更不得进行有偿补课。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集体体育锻炼时间(含体育课、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要尊重和保障学生通过选择课程实现选择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的权利,高中学校指导学生选择发展方向不得早于高二第一学期。严禁学校以文理分科为名分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学校擅自举办任何名目的实验班。
      四、严格规范考试管理。严格限定对高中学生的统一考试次数。高中学生每一模块学习结束,除可参加由市或学校组织的模块考试外,各市和各高中学校不得再组织对高中学生进行考试。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省统一安排和组织,各市和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落实。除此之外,各市不得再组织统一考试,严禁学校之间自行组织联考,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民间联考。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不得以考试成绩给教师排名次或进行奖惩。
      五、严格规范高中学籍管理。各市、各校必须严格执行山西省学生电子学籍注册规定,建立科学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所有高中学校行政班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最多不得超过56人。全省高中学生学籍全部由户籍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注册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凡违背“三限”政策,班容量超过56人,由学校自主录取的新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高中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毕业证发放、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应届毕业生高考报名等严格按省教育厅规定办理。参加高考报名的所有考生一律在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不允许省内跨市借读的考生跨市借考,对跨省借读的考生也不办理借考手续。各高中学校要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并及时组织注册信息的核对、勘误工作。
      六、严格规范高考补习班管理。严禁公办高中学校举办高考补习班,且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补习班,不得招收插班复读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往届高中毕业生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在补习班上课。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中和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补习班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县域内招补习班的人数控制在其应届高三学生数的10%。
      七、严格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高中教师的管理,强化师德教育,科学考核奖惩,引导高中教师按照《教师法》、《教育法》要求,严格恪守职业道德,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师在校内有组织地为学生补课、辅导可计入工作量,但不得收费。严禁教师工作日期间在各种辅导班上课。严禁学校安排教师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上课。
      八、严格规范学生用书管理。各高中学校教学用书必须从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学生教学用书目录中进行选用。学校开发校本课程不编写和使用教材。高中学生教学辅导资料的选用、征订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九、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高中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支、资金管理制度。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提供财务资料,认真编制学校预算,依法组织学校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十、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对高中学校的规范管理工作,实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的具体规定,制定本市规范高中教育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督促所属高中学校认真规范落实。各高中学校校长是规范高中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制度管理,明确责任,确保所政策、制度和规定切实落实到位。各市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未开全课程、随意调整教学时间、办补习班或分重点班、实验班等严重违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消先进称号、予以行政处分等处罚。对违规严重、影响恶劣的主要责任人,要撤销或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行政职务。从2008年起,省教育厅每年新学年开学后对各市高中学校规范管理和实施新课程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对问题严重、我行我素的地方和学校进行重点查处,对有关单位和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

时间:2010-12-19 16:57: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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