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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平某被何某故意伤害案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广富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某,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某村。2005年5月27日因打架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7年4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0年9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羁押于某看守所。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被告何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依法提出公诉,事实根据如下:

  2010年1月1日下午5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酒后驾车到本村一工地,以施工损坏其房后台阶地砖为由,欲找施工负责人小平理论,后二人发生争执,小平哥哥平某见状上前劝阻,何某用随车携带的木棒打在平某头部,致使其当场受伤倒地。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平某综合评定其损伤构成六级伤残。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追究何某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某诉求判令被告人何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9041.1元;要求被告人何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某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费、误工费等。

  二、办案过程

  本所接受受害人平某的委托后,代为其报案,证据确凿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之后,我方又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在鉴定未作出之前,被告人何某多次提出调解。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何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人平某570000元,当场并一次性领取了赔偿款。

  三、办案体会

  接受受害人委托后,在被告人主动提出调解的情况下,经过多次工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某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判决结果

  何某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70000元。

时间:2011-04-12 09:47:2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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