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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天赔偿142.33元

  本报北京5月4日讯 (记者 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发通知,公布了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42.33元。

  国家统计局昨天公布,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37147元,比上年增加4411元,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比上年增加16.9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来源:2011年5月5日人民法院报第1版

时间:2011-05-09 08:11:5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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