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3日 农银发[200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结合我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开展情况,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核算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增加了《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情况一览表》和退汇核算,完善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明确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使用方法等内容。
  二、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72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试点)会计核算办法
 
  为规范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行为,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银发〔2002〕216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等规章,制定本会计核算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严格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账户管理和支付清算业务,遵守结算纪律。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只涉及财政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三)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账户。
  (四)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特别紧急支出,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的资金支付,属于系统内支付的,通过ABIS、实时汇兑等方式,将资金及时划拨至收款人账户;属于同城跨系统支付的,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及时提出;属于异地跨系统支付的,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等方式划往收款人账户。
  (六)总行营业部依据各经办行上报的支付信息负责与人民银行进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清算,以及同经办行进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清算。
  (七)在清算过程中,如有差错,总行营业部与经办行要积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差错发生地原则,“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挂账”。
  (八)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经办行办理支付;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经办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九)总行营业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经办行之间,经办行与预算单位之间要认真对账,保证各方账务记录相符。
  二、科目、账户使用及凭证
  (一)科目使用
  使用“其他财政性存款”科目。用于核算本行受理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款项,并按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
  (二)账户使用
  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财政部批准,预算单位在经办行开设,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以及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日终余额为零。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2.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该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如需提现,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三)凭证和表格
  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使用以下凭证和表格:
  1.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情况一览表(格式见表格一)。
  经办行应及时将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的情况上报总行营业部。总行营业部汇总后,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
  2.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格式见表格二,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财政部于每月月底前将次月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方式,通知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并由总行营业部发至各经办行,用于控制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该凭证一式三联:
  第一联:总行营业部留存;
  第二联:退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第三联:退一级预算单位。
  3.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格式见表格三,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作为财政部向总行营业部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附件,详细列明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4.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格式见表格四)。
  经办行收到总行营业部下发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向各预算单位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若当月财政部再次追加额度,经办行从信息系统下载的额度为当月财政部所有下发额度的合计数。因此,经办行向预算单位再次发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中授权支付额度为信息系统下载额度减去《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中本月已登记的贷方发生额,并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备注栏注明“当月追加”字样。该凭证一式两联:
  第一联:预算单位作授权额度到账通知;
  第二联:经办行专夹保管,按年度装订备查。
  5.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格式见表格五,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由预算单位进行财政授权支付时向经办行提交,与现行的银行支付凭证并用。该凭证一式两联:
  第一联:经办行作支付凭证附件;
  第二联:退预算单位作回单。
  6.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格式见表格六,由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由总行营业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提交,用于农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和清算已支付的财政资金。应加盖农业银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的印鉴,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办理财政支付款项划拨的合法依据。该凭证一式五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由总行营业部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财政部国库支付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给财政部国库司作回单。
  7.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格式见表格七)。
  总行营业部根据已办理支付或退款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
  8.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格式见表格八)。
  总行营业部根据已办理支付或退款的资金,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
  9.对账单(格式见表格九)。
  总行营业部汇总经办行上报的上月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对账单,于每月2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财政部报送。
  10.财政支出日报表(格式见表格十)。
  经办行按日向总行营业部上报有关数据,并向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总行营业部按日向财政部、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
  11.财政授权支出日报更正表(格式见表格十一)。
  总行营业部、经办行用于更正日报表中错误信息。
  12.财政支出旬(月)报表(格式见表格十二)。
  总行营业部按旬、月向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库局、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旬(月)报表》。
  1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格式见表格十三)。
  经办行按预算单位和授权支付业务的科目编码分别设置。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及办理授权支付业务所产生的电子汇划费和结算手续费,预算单位须按笔签章。该登记簿一式两联:
  第一联:经办行留存;
  第二联:每月退预算单位作对账单。
  14.授权支付传真信息表(格式见表格十四)。
  经办行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上报授权支付信息时,应及时填写本表格,同时按要求编制密押,通过电话传真方式及时上报总行营业部。
  三、日常处理
  (一)开户
  1.经办行按照财政部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开户时,预算单位向经办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2.经办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1)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2)财政部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3)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4)《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3.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经办行应当按财政部批准文件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开立、变更、撤销后,经办行应及时向总行营业部报送《中央单位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情况一览表》。总行营业部汇总后,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
  (二)支付
  1.总行营业部收到财政部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及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各经办行。经办行在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一个工作日内,向各基层预算单位发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中确定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计使用,下月额度不能提前使用,年末注销余额。
  2.经办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须按预算单位和科目编码登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支付时严格审查,不得超额度支付。
  3.经办行在营业日14∶00(含)之前收到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在当日内支付,同时登录信息系统,向总行营业部上报准确数据;经办行在营业日14∶00之后收到的,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之前支付资金,并上报数据。
  4.经办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时,须审核:
  (1)支付结算凭证是否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
  (2)《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素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有否涂改;
  (3)支付结算凭证和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
  (4)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财政部下达的授权支付累计用款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审核无误后,《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第一联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第二联加盖业务章退预算单位。同时登录信息系统,及时将支付信息上报总行营业部,登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扣减相应额度,并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出的结算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现金或转账业务。会计分录:
  借:待收结算款项
  贷:其他财政性存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
  借:其他财政性存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
  贷:××科目
  5.预算单位使用支票方式结算时,如果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相关栏目可以不填写,但必须在结算方式栏中填写所使用的支票号码。经办行待收到提回的支票与《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核对无误后,在额度内予以办理支付。若支票金额超过财政部下达的月度用款额度的累计余额,则作退票处理。
  6.预算单位使用汇票方式结算时,经办行须在汇票签发同时扣减预算单位用款额度。
  7.预算单位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经办行签订付款授权协议,授权经办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8.预算单位需要使用现金时,按照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经办行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支付业务。
  (三)清单
  1.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资金的清算,包括总行营业部与人民银行的清算和财政资金在农业银行内部的清算。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的资金清算,由总行营业部通过农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总行营业部与经办行的清算,通过电子汇兑系统采用“直接借记”方式进行。具体手续为:
  (1)经办行根据当日实际支付的金额逐笔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向总行营业部划借报(选择“内部划拨”种类,在“备注”栏注明“财政”字样及经办行在信息系统的行号;在“付款单位”栏注明预算单位名称),结平“待收结算款项”科目分户。会计分录:
  借: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贷:待收结算款项
  (2)总行营业部于营业日15∶00之前根据各经办行上报的数据汇总已办理支付的财政资金金额,开具《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一并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的金额以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的金额必须保持一致。
  (3)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在营业日15∶00(含)之前收到农业银行开具的《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应在当日的16∶00之前将资金划往农业银行准备金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15∶00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及时划出。
  (4)总行营业部当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取回《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会计分录:
  借:准备金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5)总行营业部次日收到各经办行划来的借报,经与经办行上报数据核对无误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电子汇兑往来科目——来账户
  2.单笔支付金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经办行须要求预算单位单笔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应立即上报数据,并电话通知总行营业部。总行营业部立即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进行单笔清算。
  (四)对账
  1.经办行每日与总行营业部清算资金前,必须通过信息系统下载当日累计剩余额度,并与《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核对一致。
  2.经办行在每月1日前向基层预算单位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第二联用于对账。
  3.总行营业部每月2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财政部提交上月的《对账单》用于对账。
  4.总行营业部、经办行按日、旬、月向有关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财政支出旬(月)报表》。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报;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报。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报送。
  (五)注销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
  1.各经办行与基层预算单位在12月31日营业终了前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并向预算单位提供当月《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第二联。对财政部下达的次年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按年度重新设立《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
  2.总行营业部汇总各经办行上报的有关基层预算单位注销额度的信息,于下年度第二个工作日,报财政部和一级预算单位。
  四、异常处理
  (一)退票、资金退回的处理
  1.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中,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等原因发生收款人开户行退票、资金退回等情况,经办行在收到相关款项后的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通知预算单位填制红字《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将退票信息输入信息系统,同时向总行营业部发送电子汇兑贷报,并以借方红字登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恢复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会计分录:
  借:××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2.对于使用银行汇票方式支付的,如遇非全额结算或未用退回等情况时,经办行当日通知预算单位填制红字《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将退款信息输入信息系统,同时向总行营业部发送电子汇兑贷报,并以借方红字登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恢复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会计分录:
  (1)非全额结算:
  借:汇出汇款
  贷:电子汇兑往来科目——来账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多余款)
  借:其他应付款——(多余款)
  贷: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多余款)
  (2)未用退回:
  借:汇出汇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3.总行营业部于营业日15∶00之前根据经办行上报的退票信息汇总已办理退回的财政资金金额,开具《代理银行申请退款凭证》,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进行反清算。
  (二)资金流与信息流不一致的处理
  1.当经办行上报的支付信息与上划借报的要素不一致时,总行营业部作划回处理,及时通知经办行查找原因。经办行区别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上报信息正确,借报要素错误。
  经办行接到总行营业部的通知后,按正确的要素重新向总行营业部发送电子汇兑借报。
  (2)上划借报正确,上报信息错误。
  ①经办行接到总行营业部的通知后,登录信息系统,对错误的信息逐笔作全额退票处理,并登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恢复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然后将正确的支付信息重新录入信息系统上报总行营业部。同时重新向总行营业部发送借报,登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扣减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
  ②总行营业部收到退票信息和重新上报的正确支付信息后,应及时与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2.总行营业部收到经办行上划的电子汇兑借报,但未收到该经办行上报的数据信息,总行营业部作划回处理,并及时通知经办行。
  (三)因其他原因需退划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资金处理手续,比照“退票、资金退回的处理”的退划程序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财政部及预算单位提供的有关财政授权支付的各种凭证和资料,应视同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不得泄密。
  (二)经办行须指定两人办理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严格执行换人复核制度。
  (三)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发生的代理手续费(按支付金额的0.3‰收取)、电子汇划费和结算手续费,由经办行统计,年终上报总行营业部,统一向财政部收取。
  (四)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农业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或违反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财政部取消农业银行的代理资格。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财政部取消农业银行的代理资格,并通报批评;上级主管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六)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解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八)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时间:2011-09-27 18:40:07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