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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业务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印章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印章包括:社(行)名业务公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转讫章、业务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钢印)、汇兑专用章、县辖联行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同城交换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会计出纳人员个人名章及因业务需要刻制的其他印章。
 
第二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内容
第三条 实行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
(一)县(市)联社(营业部)内容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章”。
(二)农村信用社内容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章”。
(三)分社内容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章”。
(四)各市内的区联社(营业部)刻制时,其名称为:“××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章”;农村信用社、分社名称格式同于第三条(二)、(三)名称格式。
第四条 实行一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
(一)县级联社(营业部)内容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章”。
(二)农村信用社内容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章”。
(三)分社内容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章”。
(四)各市内的区联社(营业部)刻制时,其名称为:“××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章”;农村信用社、分社名称格式同于第四条(二)、(三)名称格式。
第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
(一)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内容为:“××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章”。
(二)支行的内容为:“××农村合作银行××支行××章”。
(三)分理处的内容为:“××农村合作银行××分理处××章”。
第六条 实行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和实行一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刻制印章的单位名称,应与金融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第七条 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营业部的业务印章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带有“营业部”字样。
 
第三章 会计业务印章使用范围
第八条 社(行)名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和有价单证,如储蓄存单(折)、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对公存折、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收据、社内往来凭证、受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查询、冻结、扣划通知回单、验资回单、挂失止付申请书,按照人民银行或有关开户银行的要求预留开户印鉴等。
第九条 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缴款回单。
第十条 现金付讫章:用于各种现金付出凭证。
第十一条 转讫章:用于转账凭证、汇兑回单、收付款通知等。
第十二条 业务讫章:柜员制网点专用。用于各种现金收付凭证、转账凭证及入账回单。
第十三条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书等。
第十四条 汇票专用章(钢印):用于农村信用社对外签发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代理签发其他商业银行的银行汇票等。
第十五条 汇兑专用章:参加全国特约电子汇兑的农村信用社用于签发自带凭证。
第十六条 县辖联行专用章:开办县辖联行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各营业机构之间办理资金划拨时使用。
第十七条 受理凭证专用章:适用于柜员制和复核制网点。用于农村信用社受理客户提交的、尚未作入账处理的各种结算凭证的回执。
第十八条 同城交换专用章:在同城交换提出票据时使用(具体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
第十九条 财务专用章:用于县级联社营业部按照人民银行或有关开户银行的要求预留开户印鉴等专项用途。
第二十条 个人名章:用于各种凭证、单证、账簿、报表等。
第二十一条 其他印章:按业务需要刻制的其他印章,如假币章、全额章、半额章、作废章、附件章等。
(一)假币章在收缴假币时使用;
(二)全额章、半额章在票币兑换时使用;
(三)作废章用于各类作废的重要单证;
(四)附件章用于各种需要作附件的原始凭证。
 
第四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规格及刻制
第二十二条 印章的规格严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社(行)名业务公章:圆形,直径3.8厘米。
(二)现金收讫章:长方形,长4厘米,宽3厘米。
(三)现金付讫章:圆形,直径3.8厘米。
(四)转讫章:等边三角形,边长4.5厘米。
(五)业务讫章:长方形,长4厘米,宽3厘米。
(六)结算专用章:椭圆形,长径4.5厘米,短径3.2厘米。
(七)汇票专用章(钢印):圆形,直径3厘米。
(八)汇兑专用章:圆形,直径3厘米。
(九)县辖联行专用章:圆形,直径3厘米。
(十)受理凭证专用章:圆形,直径3.8厘米。
(十一)同城交换专用章:按人民银行要求刻制。
(十二)财务专用章:圆形,直径3.8厘米。
(十三)个人名章
1.各级联社(含办事处)主任以及农村信用社主任用于预留银行印鉴的个人名章:正方形,边长1.7厘米;
2.各级联社(含办事处)会计部门负责人、农村信用社内勤主任(会计主管)用于预留银行印鉴的个人名章:正方形,边长1.5厘米;
3.记账员、复核员、出纳员、柜员等各类会计人员个人名章:长方形,长1.2厘米,宽0.4厘米,高6-8厘米;
4.出纳行号名章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刻制。
第二十三条 会计业务印章刻制要求
(一)汇票专用章(钢印)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刻制;代签其他商业银行汇票的汇票专用章(钢印)由代签商业银行统一刻制。
(二)结算专用章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刻制。
(三)假币章、全额章、半额章,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刻制。
(四)其余会计业务印章的样式、大小、名称,省联社和当地人民银行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统一规定的,由各县级联社严格按照本办法刻制;农村信用社及营业网点不得自行刻制。
(五)社(行)名业务公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转讫章、业务讫章、结算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等必须带有活动日期(××××年×月×日);结算专用章必须带有社(行)号;实行柜员制或因业务量大,社(行)名业务公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转讫章、业务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等需刻制多枚的,应分别······序号加以区别。
(六)会计业务印章和有关人员名章不得使用篆体字、繁体字。业务印章应使用宋体、仿宋体、隶书,或用以上字体进行组合排列;个人名章一般应使用隶书。
 
第五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会计业务印章采用“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严格领发登记手续。启用前,领用人员必须在《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以下简称《印章登记簿》)上预留印模,记载启用日期,并由领用人签章;人员调换或临时离岗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在《印章登记簿》上签章,同时登记《会计人员分工交接登记簿》,在交接记录上签章。
第二十六条 各类会计业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
(一)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柜员应同时配备社(行)名业务公章、业务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柜员要严格按照会计业务印章使用范围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不含代签银行汇票专用章(钢印),全省农村信用社目前使用的汇票专用章有两枚。“山东农村信用社联社汇票专用章”仅用于签发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省辖汇票专用章”仅用于签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二者不可混淆使用。
(三)业务讫章为柜员制营业网点专用章,仅用于替代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和转讫章,严禁超范围使用。
(四)取消储蓄专用章,以社(行)名业务公章代替。
第二十七条 各类会计业务印章除结算专用章和个人名章使用红色印泥签章、现金付讫章用蓝色印油签章外,其他均使用红色印油签章。
第二十八条 带活动日期的印章,必须在每日营业开始前更换日期,确保与实际工作日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业务事项时,应一律加盖备案的个人名章。个人名章不得授受他人代盖,否则授受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十条 经管汇票专用章等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变动后,应及时报县级联社备案,已备案或带有行(社)号的个人名章一律由监交人当面切角作废。
第三十一条 各类会计业务印章在营业中应妥善保管;使用人员临时离开岗位时,应做到人离章收;非营业时间必须将业务印章入库(或保险柜)保管,不得私自授受业务印章。不同掌管人保管的印章应分箱(盒)上锁,严禁混装。
第三十二条 各类会计业务印章的掌管人,应由会计负责人或内勤主任(会计主管)指定。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钢印)应由内勤主任(会计主管)作为第一管印人,同时指定第二管印人,并报县级联社会计部门备案。《印章登记簿》由内勤主任(会计主管)保管并登记。
第三十三条 管印人不得经管密押及重要空白凭证,以确保印、押、证分管分用。
第三十四条 各类会计业务印章因字迹不清、变更名称等原因停止使用,要在《印章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和原因,及时抄列清单上缴县级联社。汇票专用章(钢印)、结算专用章停止使用后,要逐级上交至颁发部门统一核实销毁,其他印章由县级联社按要求组织销毁。销毁前必须造具销毁清册,销毁清册按15年保管期限进行保管。
第三十五条 各类会计业务印章在未启用或停用待上缴销毁期间,必须加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目前各级农村信用社使用印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必须按规定予以更换或配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修改、解释亦同。
第三十八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时间:2011-09-29 01:06:2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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