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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是雇佣还是工伤,伤者该向哪个部门提请法律保护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向春

[案情回放]

  原告王秀珍系被告张志忠、张小强经营的石灰窑所雇佣的工人。2006年11月24日上午原告在工作期间,从工地四、五米高的崖上滑下,当场晕迷不醒,被雇主张志忠、张小强及工友急忙送往长治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检查诊断为“T11-12椎体骨折高位截瘫”,住院42天后出院,花去了医疗费2.5万多元。原告出院后四肢仍没有知觉,大、小便失禁,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而被告作为雇主仅支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后,再也不管不问。原告的家人多次找被告父子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父子却没有任何答复。无奈,原告只得于2007年元月8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却以被告不具有用人单位资格、没有劳动合同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原告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样以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2007年4月2日原告向当地人民法院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一审人民法院又以本案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而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一审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了一审的裁定,本案应予受理的裁定,现在一审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在工商管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以被上诉人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雇佣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受理。

[律师观点]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应简单地以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不进行工伤认定或不受理劳动仲裁申请。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为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各用人单位的义务,这样,职工或者雇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后,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仅降低了用人单位的风险,而且极大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加大监察力度,督促各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其次,劳动者也应当提高维权意识,对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投诉。
 
时间:2012-02-08 11:40:5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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