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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房屋,我没权利居住吗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向春 [案情回放] 1997年2月,王海欲购买一套住房,并将这一想法告诉了表哥高保柱。凑巧的是,表哥单位正好要集资建房,而表哥刚买了新房,无力再集资这套房屋,就问王海是否愿意以其名义购买一套。王海觉得表哥是靠得住的人,就同意了。同年5月,王海拿着41000元与表哥一起去表哥的单位交了房款,表哥将房款收据给了王海。1998年,房屋建成,王海一家搬进了新房。2010年5月,也就是王海一家在该房居住十二年后,王海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原来表哥高保柱以侵权为由将王海告上了法庭,称王海借住其房,现儿子结婚需要用房,而王海却拒不腾房,请求法院判决王海从该房搬离并返还房屋。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房屋未依法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人民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依法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于1999年集资交付使用后一直由被告居住使用至今,房款收据由被告保管,且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该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被告有权居住该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该规定,购买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三、律师提醒大家,买房者在买房时一定要购买有房产证的房屋,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防止产生纠纷。 |
时间:2012-02-08 11:42:2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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