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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肇事司机逃逸,受害人的损失谁来承担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向春

[案情回放]

  李小强,38岁,是一名司机,2008年3月李小强有与王亮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李小强有为王亮运输石料,月工资为2000元,王亮提供车辆。协议达成后,原告开始为王亮运输石料。2008年5月6日1时30分,李小强有在为王亮运输石料途中与一辆红色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小强双下肢被挤压在车里受伤严重,红色大货车司机驾车逃逸。后来,李小强被路过此地的好心人发现报了警并被送往医院抢救,花去了3万元多元的医疗费用,造成左腿多处骨折、右腿被截肢的严重后果。期间,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李小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李小强出院后,其母亲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律师认为,肇事司机虽然逃逸,但是李小强是在为王亮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王亮应对李小强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于是,律师代理李小强以王亮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亮赔偿李小强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18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小强受雇于被告王亮,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王亮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找到逃逸车辆后,被告王亮可以向其追偿。原告李小强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本次酌情处理22000元,以后需要再另行起诉),总计165300元,应由被告王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因此,本律师告诫各位司机朋友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积极面对,否则有可能会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一个法律事实可能形成多个法律关系。结合本案,原告李小强因交通事故受伤,就形成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李小强与逃逸的肇事司机形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个是李小强与雇主王亮形成的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无法获得的情况下,原告李小强选择雇员人身损害案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获得了民事赔偿。
时间:2012-02-08 11:48:5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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