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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下的新闻法治建设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马晨辉
 
  摘要:新闻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完整和系统的新闻法,这导致新闻活动在实践中面临着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新闻侵权事件不断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新闻法治化程度不高,新闻法律法规不健全。本文试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角度,从新闻法治的概念和内涵入手,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并对中西方新闻法治建设进行比较,层层分析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下新闻法治建设的必要性、难点及如何实现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的法治化,以促进我国新闻法治建设的发展。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新闻立法;新闻法治建设 
The Research on The Legalization of Journalism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Abstract:As an integral part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the legalization of journalis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modern democracies under the rule of law. However, there is not even a single complete and systematic press law in china today, which mak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journalists unguaranteed, and news infringement occur now and then. The fundamental reason is that the legalization of journalism in China is not perfect, and the press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not completed. This pap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gives the concept and connotation of journalism legalization, and by analyzing China'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compares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in the east and the west. The paper also explores the necessity and difficulti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journalism legal system in the background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in china, and how to achieve the socialist legalization of journ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journalism.
  Key words: freedom of press; news infringement; press laws; legalization of journalism
 
目 录 
  引 言
  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下新闻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一)新闻法治概述和新闻法律关系
  (二)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新闻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二、我国新闻法治建设的难点
  (一)我国新闻法治建设的历史分析
  (二)中西方新闻法治建设的比较分析
  (三)我国新闻法治建设的难点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法治建设的实现
  (一)构建和谐的新闻法律关系
  (二)制定专门的新闻法
  (三)我国新闻法治建设中的权利冲突与合理解决
  结语
  参考文献
 
引言
  新闻法治是指新闻领域内涉及的法治,即用法来规范和治理新闻传播行为。新闻法治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进步,新闻舆论以其特殊的社会角色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稳步前进之时,加之改革开放以来新闻事业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发展,新闻法治成了新闻界和法学界共同的研究热题。新闻法治建设不仅是新闻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 、社会主义法治下新闻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一) 新闻法治概述和新闻法律关系
  1、新闻法治概述
  法治是当代民主社会的发展主流,具体说来,在法治中,法律的地位至高无上,权力也要受法律的约束,法治以民主为基础和价值目标,并将自由、平等、人权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法治社会强调依法治国,把社会各项事务都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新闻活动也不例外,将新闻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建设新闻法治,就是以民主、自由、平等、权利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来调整和管理新闻活动。
  新闻法治的核心是新闻自由权,但新闻自由权的行使一旦超越合法边界就构成新闻侵权。将新闻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意味着依法对新闻自由权既要保障又要限制,依法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新闻侵权事件。所以,保障新闻自由权与防止新闻侵权构成了新闻法治的两大基本研究课题。首先说新闻自由权,自由的概念从法学的角度去理解指的是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自由权,而新闻自由权则是指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是表达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政治权利。表达自由历来被各国宪法所重视,“在西方法学理论和宪法中,表达自由被看作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是其他自由权利的‘源泉’,又是其他自由的‘条件’”。马克思说:“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杜承铭先生在《论表达自由》中给其下了定义:“表达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人或组织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新闻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渐重要,各国都普遍重视新闻自由权的保护,并在相关法律中做出明确规定,将对新闻自由权的保护纳入法治轨道,国际人权机构也对此做出规定,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人人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35条也对此做了重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新闻自由权虽是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但又有其特殊性,其主体虽是公民,但常行使新闻自由权的主要是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西方学者一般认为新闻自由包括: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发表自由和阅读收听自由。综上,新闻自由权是新闻法治的核心,是一项特殊的民主政治权利,离开新闻自由权新闻法治就无从谈起。
  其次是新闻侵权,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所引起的对权利的侵害。从法学理论角度可将新闻侵权的客体分为:第一,一般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主要指名誉权、隐私权和荣誉权;第二,公共机构包括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其权力背景而享有的权利,这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既掌有权力又享有权利,一方面新闻自由权是对他们权力的监督,另一方面他们的权利也应受到法律保护,通过法律对他们提供新闻侵权的权利救济;第三,公众人物的权利,公众人物是具有较高知名度,其言行都受到新闻媒体重大关注的公民,这类公民的新闻侵权官司无论从数量还是影响上都不同于一般公民,所以公众人物在新闻方面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要予以特殊的处理。
  综上,新闻自由权是新闻法治的核心,新闻侵权的救济是新闻法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平衡和协调新闻自由权与新闻侵权的冲突是新闻法治的应有之意。
  2、新闻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学领域最基本的概念之一,说到新闻法治就不能不谈到新闻法律关系。法理学认为,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近年来,不少学者对新闻法律关系进行了界定,有的认为:“新闻法律关系是指由新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当事人在新闻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认为:“新闻法律关系是新闻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新闻权利和新闻义务的一种思想社会关系。”通说认为,新闻法律关系是指由新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当事人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新闻法律关系是多种具体法律关系的总和,包括国家新闻主管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的新闻管理关系、新闻媒体与受众之间的新闻服务关系、新闻媒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新闻纠纷处理关系等多种关系。新闻法治首先要求根据不同种类的新闻关系设定相应的规则以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新闻法律关系。  
  新闻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享有新闻权利和承担新闻义务的人或组织。在法理学上,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新闻法律关系主体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具体执行标准可参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以上三种不同的新闻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新闻法律关系的主体涉及到新闻媒体(包括其工作人员如记者、编辑等)、政府和自然人或组织。其中,政府在新闻管理关系中是新闻主管机关,在新闻服务关系和新闻纠纷处理关系中与一般自然人和组织一样,是与新闻媒体相对应的享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另一方。
  新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新闻权利和新闻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笔者认为,在新闻法律关系中,其客体通常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权利。作为新闻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和智力成果必须是发生于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并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物和智力成果,如报刊、电台信息发射装置、记者的采访稿等;作为新闻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首先是新闻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其次必须是新闻法律关系主体在新闻活动中所发生的行为。总之,新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新闻法律关系的必要构成要件。
新闻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新闻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新闻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政府、新闻媒体和自然人或组织,与此相应新闻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包括三个方面: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国家管理机关,政府有依法行政和依法对新闻媒体及新闻活动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负有不得干涉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的义务;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是新闻法律关系主体的核心,其最基本的权利是新闻自由权并基于这项基本权利而享有广泛的新闻权利,同时也负有不得以新闻自由权来干涉和侵犯其他主体的权利的义务;一般自然人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人和组织享有自由获得新闻的权利和依法不受新闻媒体和新闻活动的侵害的权利等,同时也负有对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正常合法的新闻活动不进行干预、威胁和阻碍并保护新闻活动正常进行和维护健康的新闻秩序的义务等。
  (二)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新闻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法治建设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理学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权利保护、人权保障、社会自治等基本特征。据此,我国适时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根据权威性政治文件的阐述和法学界的普遍观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闻事业和新闻活动是国家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新闻法治建设有其迫切的需要。
  首先,社会主义新闻法治建设的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水平密切相关,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新闻媒体活跃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传达于人民,又把人民的意见和呼声上传于党和政府;引导社会舆论,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所以,有必要进行社会主义新闻法治建设以明确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保障其职业权利,弘扬宪法精神保障我国的新闻自由,并且有效地规制新闻活动。
  其次,我国到目前为止没有专门的新闻单行法,只是在宪法中规定了言论自由,对新闻活动的规范和保护散见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管理条例》、《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与行政规章之中,缺乏系统的新闻法律规范,导致一些尴尬的新闻现状,记者在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被殴打甚至被抓的现象屡见不鲜,使老百姓有一个普遍看法:新闻职业是一个高危险的职业。同时,新闻侵权与纠纷时有发生,近年来,这类事件又多发生于网络传播中,“人肉搜索”、“网络水军”的出现使人们对新闻媒体缺乏信任,对新闻活动的混乱有一种不安全感。
  综上,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依法治国,具体的说就是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新闻活动迫切需要法治,进行社会主义新闻法治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新闻活动现实的需要。  
  二、我国新闻法治建设的难点
  (一) 我国新闻法治建设的历史分析
  新闻法治建设是随着新闻业的发展而兴起的,所以探索我国新闻法建设的起源首先要探求我国的新闻史,了解我国新闻的起源与发展。根据新闻史学研究,我国在汉代可能已有“邸报”,真正“开古代报纸之先河的是唐代‘报状’、‘进奏院状报与’与形态多样的宋代报纸。”明代后期出现了“朝报”,到了清王朝不仅有了《京报》(向近代报纸的过渡)而且有着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权的传报制度。这是最早的新闻管理制度,是新闻法制的摇篮,而真正的新闻立法源于清朝末期1908年颁布的《大清报律》,1912年民国政府起草了“暂定报律三章”,1914年又制定了“出版法”与“报纸条例”,但遭到军阀政权的否定,所以1937年蒋介石领导的国民党政权修正了出版法,限制了新闻自由,使新闻立法反而倒退,毛泽东批判国民党实行的是“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法西斯主义”,要求“开放言论集会结社自由”
  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明确规定了言论和出版自由,毛泽东亲自为“人民日报”题字,鼓励新闻媒体充分发挥其“党和人民的喉舌”的作用。但我国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整个法治建设包括新闻自由都遭到了重创。文革后的1978年,林春和李银河在《要大大发扬民主和加强法制》一文中首次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问题,1984年全国人大决定制定新闻法并于1988年形成了三部新闻法草案,但最终没有颁布出台新闻法。然而我国新闻活动也不是无法可依,诸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电影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规章和《贵州广播电视条例》、《河北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都使得新闻活动有法可循。但是总体来说,我国新闻立法层次较低立法较为落后,新闻法治化程度不高缺乏可操作性,且禁止性规范远多于授权性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新闻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展开,我国的新闻法治建设在西方法律文化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下,概括起来取得了以下发展:从政策管理走向了法治管理;从义务本位走向了权利本位;从群体精神走向了人本精神;从秩序和谐走向了全面和谐。总之,我国新闻法治建设从未停步,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面展开和走向成熟之际,全面、系统和有中国特色的新闻法的出台指日可待。
  (二) 中西方新闻法治建设的比较分析
  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使民主、法治深入人心,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成为法治国家,其法治化的整体水平普遍较高。新闻法治的核心新闻自由权起源于西方国家的文艺复兴运动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发展,新闻法治化程度普遍较高。大陆法系为成文法系,对新闻活动的法治化以法国为典型,法国早在《人权宣言》中就对言论、出版自由进行了规定,后来又在历届宪法中重申新闻自由,而其最大的亮点是在1984年9月,国会通过了“反报业托拉斯法”,对报纸的垄断进行了禁止性规定;英美法系虽为不成文法,但都通过宪法、宪法性法律文件和司法判例等对新闻活动进行了法律规范,尤其是无论英国还是美国都建立了完善的新闻媒体自律制度。英国的两个新闻自律机构“报业投诉委员会”和“广播电视道德标准委员会”,其通过的自律规则被授予准法律地位,并有作出准法律效力裁决的权利。美国于1922年成立了“报纸编辑协会”,该协会制定并出台了《新闻准则》。笔者认为,新闻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活动,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活动,英美国家的这种行业自律制度在我国新闻法制建设中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我国的法治发展历程较之西方较短,作为法治建设一部分的新闻法制建设程度自然也较低,再结合前文所述我国新闻法治建设的起源与发展历程,我国的新闻法治建设与西方相比,最大与最根本的不同在于国体与政体的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三权分立”为指导,注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随着西方新闻行业的发展壮大,新闻媒体的力量越来越大,不仅在社会生活中而且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新闻媒体逐渐被视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权”,作为监督传统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第四权”,在法律上给予其崇高的地位和多种保障。政府很少用行政方式来管理和干预新闻活动,而是依法通过间接方式来影响和控制新闻媒体。而我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以民主集中为指导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并始终坚持以共产党为核心的多党合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所以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领导下的新闻媒体,传统上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管理是直接的、全面的和硬性的,注重了新闻媒体对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作用和其思想文化建设作用而忽略了新闻媒体的自身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从经济层面到政治层面都进行了体制改革,新闻自由逐步扩大,新闻信息的透明度逐渐提高,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逐渐接受新闻媒体的广泛监督。
   综上所述,我国的新闻法治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背景下的法治建设,是在改革开发新旧体制转轨背景下的法治建设,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新闻法治建设,有其特殊的国情和时代背景,既要注重对西方新闻法治的借鉴,又要注重结合具体国情与背景对新闻法治建设的创新。
  (三)我国新闻法治建设的难点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新闻法治建设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新闻法治建设。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艺事业、新闻广播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就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新闻事业的方向和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我国新闻活动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在我国,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必须既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要坚持做好人民的喉舌,充分发挥人民的“话语权”。这样,我国在新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难题:
  第一,我国新闻媒体本身的运作制度存在问题,亟待改革。一直以来,新闻媒体主要是作为宣传部门的工具,隶属于不同等级的党政机构,与其主办机构的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导致省新闻媒体跟着中央新闻媒体走,市新闻媒体跟着省新闻媒体走,这样上级机构的新闻媒体可以影响并监督下级机构的新闻媒体,下级机构的新闻媒体却很难对上级新闻媒体及上级单位形成监督,下级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的保护就遇到了困难和障碍。另一方面,新闻工作者与新闻媒体之间是编制型的从属关系,新闻活动及新闻作品都从属于单位,缺乏独立的新闻自由权,一旦有了侵权事件的发生受害人面对的往往是从属于党政机构的新闻媒体及工作者,在法律救济上就遇到了困难和障碍。当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种纯商业化的运作模式我们也不能完全接受,而是应该依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文化土壤采取公私并举的新闻媒体运作模式。
  第二,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与公民的意思表达存在一定的矛盾。从政治宣传及社会控制的角度,引导舆论是我国新闻媒体一项重要的职责与功能,而舆论导向与公民的意思表达并不等同,二者有时一致有时矛盾。更有甚者,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掩盖、淡化或扭曲事实真相,如新闻界“封口费”的事件频频发生,导致人们很难根据真实的事实而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或难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如何巧妙的将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与人们的意思表达衔接起来,从而提升新闻媒体舆论导向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是我国新闻法治建设过程中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
  第三,新闻的时效性和思想文化的主体性与法的稳定性和强制性之间存在矛盾。新闻活动具有时效性,并且我国的新闻媒体所服务的思想文化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而法的强制性的客体只能是行为,很难用强制性的法来界定具有主体性的思想文化的性质,也很难用具有稳定性的法来规范具有时效性的新闻活动,这是我国新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遇到的又一难题。
  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法治建设的实现
  (一) 构建和谐的新闻法律关系
  根据前文所述,新闻媒体(包括其工作人员)、政府和公民(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是新闻法律关系的三方主体,要实现新闻法治化必须实现三方之间关系的法治化,构建新闻媒体和政府、公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尤其是新闻媒体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关键。
  据学术界研究,世界各国新闻媒体与政府之间关系可分为“喉舌模型”、“自由模型”和“法治平衡模型”。“喉舌模型”多见于传统的专治国家中,在这种模型下,新闻媒体几乎没有什么新闻自由可言而只是政府的传声筒,人民也没有任何言论自由,信息是从政府经过媒体到人民的单向流动;“自由模型”是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理论,这种模型主要是根据西方的“第四权力说”提出来的,认为媒体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媒体对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拥有监督权;“法治平衡模型”是现代社会各国的主流选择,认为理想的媒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应该通过法律将政府的权力与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加以确定并划分各自的界限范围,在法律的调控下使二者达到平衡,在这种模型下,解决言论自由和政府权威之间的冲突主要是通过法治这一根本途径。
  在我国,构建新闻媒体和政府、公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实现新闻法治化,首先要坚持“党管新闻”的原则,即新闻媒体必须是党领导下的新闻媒体,新闻法治也必须是党领导下的法治化建设。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和新闻法治是一致的,二者并不冲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新闻媒介的性质是党和人民的喉舌,马克思曾作为新闻工作者说:“我们的事业是改造世界”这就决定了必须加强党对新闻活动的领导,重要的是党如何领导新闻活动的问题,党对新闻活动的领导是指坚持党中央对全国新闻工作和各级新闻媒体的政治领导,走法治化道路将党的新闻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具体化、条文化,以保证党的新闻政策在法律的保障下得到更有力的贯彻和实施。其次,面对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民主法治还在建设中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现实状况,政府与媒体的关系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在政府,我国新闻事业的体制是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建立的,但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新闻活动面临许多新形势新问题,过去那种通过政策文件、行政手段、宣传口径的方式已不合时宜,而要强调政府依法对新闻媒体及新闻活动进行管理。再次,实现新闻媒体和政府、公民之间关系的法治化,构建三者之间的和谐关系,根本的要从观念上做起,要转变过去老的价值观念,政府要树立依法管理的观念,新闻媒体要树立依法从事新闻活动的观念,公民要树立依法对新闻媒体及新闻活动进行监督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
  综上,新闻媒体和政府、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在党领导下既相互合作服务又相互监督的辩证统一关系,在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进行新闻法治建设实现新闻法治化,要构建新闻媒体和政府、公民之间的和谐关系。
  (二)制定专门的新闻法
  我国曾在1988年10月形成三个新闻法的文本即:新闻出版署牵头起草的《新闻法征求意见稿》、上海起草的《新闻法征求意见稿》、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起草的《新闻法试行稿》,正当人们看到《新闻法》出台的曙光时,因有关方面对《新闻法》(草案)意见分歧较大,导致《新闻法》的“流产”。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各行业、各部门的法律都在不断完善,为我国《新闻法》的制定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主义新闻法治建设的实现必然要求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来系统地调整新闻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以完备新闻法制,使新闻事业有法可依。
  新闻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对新闻传播活动起强制作用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新闻法包括专门的《新闻法》及各种新闻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新闻法仅指专门的《新闻法》,本部分文中所指的是狭义的新闻法概念。从位阶上来说,新闻法应是在宪法之下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相并列的部门法。从属性上来说,笔者认为,新闻法既不完全属于公法也不完全属于私法,而是属于具有私法性质和内容的公法范畴。从内容上来说,学术界普遍认为,新闻法包括对新闻自由权利的保障和对新闻自由权的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在新闻自由权的保障方面,要明确新闻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赋予新闻工作者新闻采集权、写作权、发表权、报道权、评论权和批评权等诸多权利并规定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与其职业特性相适应的一系列权利,尤其要规定具有实质性与操作性的内容,为其新闻活动提供具体化、系统化的法律依据。此外,新闻法对新闻自由权的保障还应体现在对舆论监督权的保障上,要明确规定舆论监督的范围和对象,充分发挥大众媒体批评、监督的功能。在新闻自由权的限制方面,要明确规定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并规定明确的抗辩是由,以保障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正确行使抗辩权,以防止过重的新闻侵权责任束缚新闻媒体的手脚。
  另外,在制定新闻法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新闻立法的指导原则:首先是坚持党对新闻工作政治领导的原则,新闻活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把人们的思想行动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中来;其次是坚持对新闻自由的保障与限制并重的原则,二者不可偏废其一;再次是坚持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原则。 
  (三)我国新闻法治建设中的权利冲突与合理解决
  1、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新闻媒体与司法机构有着一个共同的价值追求——社会正义,但由于两者社会角色的不同,新闻媒体以道德为标尺,司法活动以法律为标尺,所以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必然的冲突,导致“媒体审判”、“舆论司法”等现象的出现。具体来说,新闻媒体对案件事实的不当报道会影响司法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新闻媒体的报道往往使社会大众对案件的认识先入为主,导致舆论倾向对司法审判工作施加压力,在法与情之间使前者向后者作出妥协,使司法活动面临法律问题道德化的危险;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抨击会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新闻媒体往往以其新闻报道对司法活动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从而对司法活动作出非专业的评论,加之个别案件不适宜公开审理,使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暗箱操作”进行主观性的抨击评论,使社会大众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受到极大的影响。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二者之间的冲突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造成了新闻活动妨碍司法独立,破坏司法公正,更重要的是损害当事人的权利,使民众不再信仰法律。要实现新闻法治建设必须解决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权利冲突,使二者之间的冲突达到积极的平衡,在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做到新闻不能超越司法程序进行报道,坚持报道与评论分开的原则,对爱建事实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
  2、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就是新闻报道侵权的简称,是指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活动中对他人(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所体现出来的往往是新闻自由权与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的权利冲突。新闻自由旨在促进信息的公开、透明与传播,而隐私权旨在维护人格独立与个人空间,二者很容易发生冲突;新闻媒体享有批评权,难免会对批评对象造成名誉上的某种损害;新闻传播活动也不可避免的与肖像权产生矛盾。合理地解决这些冲突与矛盾,最根本的方法是实现新闻活动的法治化,在新闻立法中明确规定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除了运用具有强制性、被动性和事后性的法律手段外还应合理地借鉴英美国家的新闻行业自律制度,以促进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新闻活动时积极主动地规范其行为,正确行使新闻自由权,并在发生权利冲突时发挥其专业性的调解与仲裁作用。
  此外,为平衡新闻法治建设中的权利冲突,新闻自由权还应受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限制,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新闻自由权、发表言论和进行新闻传播活动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言“合理限制”是指在新闻立法中要明确何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及其范围,以避免对新闻自由权造成侵害。
 
结语
  新闻法治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功能,西方国家的新闻法治建设相对比较完善,而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新闻事业的发展也相对落后,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新闻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前进的道路上新闻法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我们要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面展开的大好环境,在党的领导下,大胆借鉴国外新闻立法的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法律法规,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下的新闻法制建设,以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促进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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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6-03 05:28:5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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