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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规范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考核奖惩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调动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管理的积极性,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坚持实事求是、依法适用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准确、及时的原则;考核奖惩和教育矫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所有社区矫正人员均应进行日常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和分类管理。

  第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考核奖惩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重点考核其遵守下列规定的情况: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居住的县(区)或者迁居,应当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请假和迁居的规定;
        (六)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关于禁止令的规定;
        (七)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第六条 对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重点考核其遵守下列规定的情况: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县(区)或者迁居,应当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请假和迁居的规定;
        (五)对宣告缓刑的,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关于禁止令的规定;
        (六)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第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重点考核其遵守下列规定的情况: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原因,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七日以内(含七日)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应当向司法所申请,并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五)遵守其它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第八条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日常考核,采取量化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违反管理规定的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分。
  第九条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表现实行记分考核,对有奖扣分的,应当及时填报《社区矫正人员奖扣分审批表》。一次性奖扣分在5分(不含5分)以下的,由司法所审批,一次奖扣分在5分以上的,由司法所填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第十条 奖扣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本人。
  社区矫正人员对司法所奖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本人。
  社区矫正人员对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第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每月召开一次奖惩考核会议,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当月表现进行综合评议,作出考核鉴定和评价等级,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社区矫正人员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
  当月有扣分的,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当月扣分和奖分相抵后,基础分不满10分的,不得评为良好登记;当月奖扣分相抵后为负分的,考核等级为差。
  评为优秀等级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计分考核按月进行,每个月考核基础分为10分。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间在当月15日(含)以前的,当月考核基础分为10分;报到时间在当月15日以后的,当月考核基础分为5分。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时间在当月15日(含)以前的,当月考核基础分为5分;解除矫正时间在当月15日以后的,当月考核基础分为10分。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分:
  (一)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在月评价中被评为优秀的奖2分,被评为良好的奖1分;
  (二)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时事政治、法律法规教育学习,思想汇报认真,奖1分;
  (三)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学校、有关部门奖励的,或者取得相关合格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等级证书的,奖1-3分;
  (四)积极参加社区服务,爱护公物,劳动表现突出,奖1-3分;
  (五)在工作、生产、经营活动中表现突出,受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奖1-3分;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助人为乐表现突出的,奖1-3分;
  (七)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见义勇为事迹清楚的,奖3-5分;
  (八)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奖5-8分;舍己救人的,奖8-10分;
  (九)对国家社会有其他积极贡献的,视情节给予1-5分奖励。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扣分:
  (一)在日常考核中,当月考核被评为差的,扣2分;
  (二)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的,扣5分;
  (三)未按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定期到司法所当面报到,汇报活动情况的,一次扣2分;未按规定定期电话报到汇报活动情况的,一次扣1分;
  (四)未按规定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的,一次扣2分;思想汇报不认真的,一次扣1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或活动的,一次扣2分;不遵守学习或活动现场纪律的,一次扣1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的,一次扣2分;在社区服务中,不服从管理的,一次扣1分;故意损坏劳动工具的一次扣1分;违章作业的,一次扣1分,造成损失或事故的加扣1-3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一次扣2分;超假3天的一次扣3分,超假7天的一次扣5分;请假外出返回后未及时销假的,一次扣1分;
  (八)违反规定擅自会客的,一次扣1分;违反会客规定和禁止令规定情形的一次扣5分;
  (九)擅自变更通信联系方式的,一次扣2分;
  (十)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等活动的,一次扣5分;
  (十一)擅自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一次扣5分;
  (十二)散布、发表、出版有害国家、社会言论的,一次扣5分;
  (十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和疾病鉴定的,一次扣2分;未经批准,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活动的,一次扣2分;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一次扣5分;
  (十五)其他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酌情扣1-5分。
  第十七条 奖惩的种类
  奖励分为:表扬、物质奖励、评为矫正积极分子,记功、依法呈报减刑。
  处罚分为:警告、依法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八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性奖惩均应书面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本人。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人员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服从管理,认罪悔罪,考核得分满35分的,可以由司法所建议,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表扬。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表扬的,应当在其累积分中减去35分,剩余的积分记入下一轮计分,并作为下一次评比表扬的依据。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评定,评选为县级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一)遵纪守法,认罪悔罪;
  (二)服从管理,获得两次以上表扬;
  (三)认真学习,接受教育矫正,思想改造有明显进步;
  (四)有劳动能力的积极参加劳动,自食其力;
  (五)家庭邻里关系和睦,获得社区群众好评。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并且全年无扣分的,可以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评定,评选为市级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每年评选一次。县级社区矫正积极分子评选比例不突破当年社区矫正人员总数的20%,市级不突破5%。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可以给与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依据考核结果,对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呈报减刑。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所提出建议,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拒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一次性扣5分以上,或者累计扣10分以上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七)非法扰乱正常社区矫正工作秩序情节轻微的;
  (八)谩骂侮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
  (九)违反社会公德,造成影响的;
  (十)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依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2次警告或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尚不属情节严重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提请同级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依据考核结果,对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第二十七条 依据考核结果,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向批准、决定机关提请收监。
  第二十八条 对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依据《禁止令》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人员对于奖惩结果不服的,可以于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本人。
  社区矫正人员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三十条 依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管理等级分为三类,依次是宽管、普管、严管。不同等级类别的社区矫正人员,在报到、学习、思想汇报、社区服务等方面实行不同的外遇。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从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之日起,3个月内确定为严管级;接受校正后3个月内无扣分的,确定为普管级;接受矫正后6个月内无扣分的,确定为宽管级。
  第三十二条 严管级的社区矫正人员,每周应当到司法所报到1次,汇报活动情况;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或活动2次;每月向司法所交思想汇报2次;每月参加社区服务2次,累计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对其家访不少于2次。
  普管级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月中和月末,应当到司法所各报到1次,汇报活动情况;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或活动2次;每月向司法所交思想汇报2次;每月参加社区服务2次,累计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每月1次家访。
  宽管级的社区矫正人员,每个月应当到司法所报到1次、每半个月电话报到1次,汇报活动情况;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或活动1次,向司法所交思想汇报1次;每月参加社区服务2次,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每季度1次家访。
  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级别,一般应当逐级升降,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审批。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跨级升降的,必须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 严管级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表扬2次或有立功表现的升为普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人员获得表扬2次、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升为宽管级。
  第三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当月确定为严管级;受到1次警告处罚的,依次进行降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山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通知书》
          《社区矫正人员奖(扣)分审批表》
                    《社区矫正人员奖惩审批表》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级别审批表》
                    《社区矫正人员月考核表》
                    《社区矫正人员计分考核台账》
 
   
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通知书
(存根) (   ) 字第   
  根据《山西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第       条第     之的(原文错误)规定,社区矫正人员                                  
                        的表现,决定给予                            
  已于                                  日通知本人。
                            年                    
                             本人签字:
 
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通知书
     ) 字第    
 
                      
  你在参加社区矫正期间,因                                               表现,根据《山西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条第       款之规定,决定给予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社区矫正人员奖(扣)分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月 日
罪名
 
刑期
 
矫正
类别
 
矫正期
           
           
 
 
 
 
(签章)
        
 
县级
司法
行政
机关
审批
 
 
 
(签章)
        
 
 
社区矫正人员奖惩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月 日
罪名
 
刑期
 
矫正
类别
 
矫正期
           
           
 
 
 
 
 
(签章)
        
 
县级
司法
行政
机关
审批
意见
 
 
 
(签章)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级别审批表(逐级、跨级)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月 日
罪名
 
刑期
 
矫正
类别
 
矫正期
           
           
 
 
 
 
 
(签章)
        
 
县级
司法
行政
机关
意见
 
 
 
(签章)
        
               注:只有跨级管理审批需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章。
 
社区矫正人员月考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月 日
罪名
 
刑期
 
矫正
类别
 
矫正期
           
           
司法
所月
鉴定
意见
 
 
(签章)
        
 
县级
司法
行政
机关
意见
 
 
 
(签章)
        
 
 
社区矫正人员计分考核台账
 
姓名
 
性别
 
矫正类别
 
 
 
考核年度
 
月份
基础分
奖分
扣分
小计
累计
备注
 
 
 
 
 
 
 
 
 
 
 
 
 
 
 
 
 
 
 
 
 
 
 
 
 
 
 
 
 
 
 
 
 
 
 
 
 
 
 
 
 
 
 
 
 
 
 
 
 
 
 
 
 
 
 
 
 
 
 
 
 
 
 
 
 
 
 
 
 
 
 
 
 
 
 
 
 
 
 
 
 
 
 
 
 

 

时间:2012-08-10 04:03:0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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