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答复

2005年6月3日               [2005]行他字第1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5]102号《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可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5年4月19日         京高法[2005]10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2]3号《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针对上述情况,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复议范围而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终止情形,人民法院对此应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复函》是对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受理而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的结案方式意见,是对《行政复议法》结案方式上存在不足的弥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可以参照《复函》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经审查,如果认为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决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经研究,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当否,请批复。
时间:2012-09-01 11:50:30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