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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2008年3月17日          2007〕行他字第2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行函〔2007〕1号《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应当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后来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起诉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该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间。
       此复。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间应当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
2007年11月14日           浙高法行函[2007]1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间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近年来审判实践中有不同做法,我们在讨论中也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也肯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或者起诉期限;故结合《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应当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起2年内,当然是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最长分别不得超过5年或20年。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应为3个月,这是法定期限。而《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则是分别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下该三个月起诉期的不同起算点,该两条规定的2年、5年以及20年都是一种最长保护期限,而非起诉期限;同时,该两条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在适用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不能同时再适用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应当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而不是2年。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鉴于该问题涉及面广,直接影响到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的保护,实践中有比较混乱。故特作请示,请予答复。
时间:2012-09-01 12:30:1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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