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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城市电力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电力公司

文  号:办发[2000]19号
发布日期:2000-6-10
执行日期:2000-6-1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档案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三章 竣工档案的编制要求
  第四章 竣工档案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第五章 附则
东北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的要求,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为此,结合城网工程实际,组织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城市电力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施行过程中有何建议、意见,请及时告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
                                    国家电力公司
                                   二000年六月十日
国家电力公司城市电力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加强城市电力网(以下简称城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生产(运行)、管理、工程维护和改、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联发[1988]4号)、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发施字[1982]50号)、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92]8号),结合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城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指:凡列入城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的所有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全部文件材料。包括项目的提出、调研、可研、评估、决策、批复、勘测、设计、招投标、物资供应、施工、安装、监理、调试、生产准备、试生产、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会计核算材料、声像及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各种文件、资料原件齐全。
  第三条 凡城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所涉及的建设、设计、施工、承包、监理、物资供应等单位、部门都应建立工程档案管理体系,明确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和管理者职责,做好城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移交、归档和保管利用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四条 城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要做到与工程前期准备、开工、施工、竣工等工程建设管理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应同时包括对工程档案的验收。
  第二章 档案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各省公司负责对全省城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档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收集、管理全省城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项目投资(调整)计划;与各单位签定的法人合同、监理合同、贷款合同及主要设备招投标的有关文件材料;审查批准的工程项目设计、决算;上级、本公司颁发的有关城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五制”管理及其它监督管理性文件;重要会议文件、工作汇报、总结,汇总的年度报表及重要的录音、录像带,照片、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的档案;参与重大(典型)工程及达标投产工程的工程验收及综合评价;
  第六条 各供电局应收依据委托管理合同的要求,负责收集、管理本单位的城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规划、计划、征(租)土地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各阶段),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招投标、订货合同及变更、索赔、工程监理等文件及与省公司和有关单位、部门签署的有关合同协议;各种统计报表,各阶段工作总结,分析、汇报材料,试生产和生产准备文件,竣工决算及工程审计等文件材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立卷归入本单位档案部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将所承担的城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的开、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建筑及安装工程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备试验记录、施工技术资料、质量验评记录及签证书、施工质量事故和永久性缺陷记录、材料复试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工程联系单等)、竣工图等文件材料按规定收集齐全、完整,整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将城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各阶段的勘测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原件、竣工图、工程概、预算及设计总结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将在城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监理报告、总结等整理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十条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在城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管理中审定的物资计划、设备材料的招、投标文件、订货合同及变更、协调、索赔等文件材料,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章 竣工档案的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时要明确竣工档案编制整理的套数、深度、质量要求及档案移交时间,确保工程档案与工程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竣工档案(含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各项原始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及材质复试报告等制成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以原件归档。档案的整理应遵循《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和原《能源部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及分类表(供电企业6-9大类)》的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竣工档案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三条 城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按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完成施工和调试的主要项目,进行工程验收时,工程档案必须达到齐全、完整、准确,在工程验收的同时,进行工程档案的验收工作。
  实行分步验收的工程,其工程档案亦可随工程实行分部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档案的验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负责组织工程验收的单位(含该单位的档案部门)会同有关省档案局进行,由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运行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的档案人员共同组成验收组。
  验收组应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同时责成有关单位负责监督其整改情况。工程档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向有关单位移交。
  第十五条 对已通过竣工档案验收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及时填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表三),在项目正式竣工验收1个月内报送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和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于获得优质工程、优质档案的城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应由各省公司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时移交档案及保证档案质量的,应在工程决算时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负责解释。
时间:2012-09-20 12:51:0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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