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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供热将视情况退还热费 |
为保证供热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权益,长治市出台供热收费管理办法 本报记者 程霞 为了维护我市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保证供热质量,加强收费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和谐供热。10月12日,市物价局和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出台了《长治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具体办法;特殊层高建筑的收费标准;室内的达标温度,以及测温办法等。 1、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实行两部制热价
《办法》规定,我市凡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经供热单位验收合格后可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方式收费,暂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按面积计价方式收费,经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后,可逐步过渡到按用热量计价方式收费。
经供热部门验收合格,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第一年因需要进行供热运行调试、管道冲洗、数据采集与分析、工程验收等工作的,计费方式按面积计价方式收费。具备条件后,按用热量计价方式收费。 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其中基本热价占总热费的30%,计量热价按总热费的70%计算。 2、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多退少补
对于采用计量收费的采暖户,应在每年11月1日前按面积计费的标准向供热单位一次性预交热费,供热单位开具盖有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次年4月30日前,供热单位将每户所用热量数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公布。供暖结束后6月30日前,供热单位依据用户结算单与用户结算,多退少补,并开具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办法》规定,在热量结算时如果用户的热量表发生损坏,故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热表数收取,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暂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计量表修复后继续按计量读数计费。如用户人为损坏热表的,损坏人照价赔偿,热费按面积计费方式进行结算。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量表因采暖系统冲洗不干净造成热表堵塞或自身质量问题损坏不能准确计量的,热费按面积计费方式进行结算。 3、居民建筑层高超过3.3米另加费
《办法》对一些特殊层高建筑的收费标准做出了规定,居民建筑层高超3.3米(净高3.1米),非居民建筑层高超高4.5米(净高4.3米),每超过0.1米加收总热费的3%,不足0.1米的按0.1米计收;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4、住宅室温必须达到16℃
供热期间,在房屋(不含无暖气设施的阳台或与之打通的厅室)保温达标,室内采暖设施不受遮挡,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况下,住宅室温必须达到16℃(含16℃)以上,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若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同时可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测温。对测温的具体要求如下:测温单位必须使用法定计量检测部门检定合格的测温表;接到住户测温申请后,供、用热双方约定入户测温时间;测温应在住户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测温表须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的稳定度数为实际有效温度;测温时出现住户个别居室温度不达标的,按各居室平均温度计算测温结果;测温人员须如实填写《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双方签字有效。 5、欠热费要加收滞纳金
对逾期未交清供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将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5日内仍未交清的,对实行分户供热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暂停供热;对未实行分户供热的热用户,从限期缴费之日起每天加收所欠费用3‰的滞纳金。 与此同时,《办法》对住户擅自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水有确凿证据的做出规定,将对其按每吨热水成本价的2倍收取热水费,并要求用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放水装置。 6、未按时供热将退还部分热费
《办法》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按期供热,对已实行供热计量的,供热单位应按实际未供天数减收或退还用户的基本热费;对未实行供热计量的,供热单位应按实际未供天数退还用户热费。
此外,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住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依据《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记录天数,按记录不达标天数退还用户热费。住户可在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持双方签字的《供热室温检测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 用户如需停止供热,每年10月10日前必须向供热单位递交停热书面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供热单位批准,交纳30%基本热费后可停止供热。 来源:2012年10月24日上党晚报第A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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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0-24 08:01:0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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