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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效地处置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反应及时、措施到位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影响的原则;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三条 社区矫正突发事件,指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正在或可能发生行凶、闹事、纵火、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暴力犯罪的,以要挟或制造重大社会影响为目而实施或准备实施自杀、自焚、自残等行为的,挟持人质或对其犯罪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司法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实施暴力行为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务以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分级设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第五条 应急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协调与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和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为社区矫正突发事件预警、预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期检查及汇报工作情况,要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七条 社区矫正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第八条 预警信息的传递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责任人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然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整,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并予以高度重视,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按照制定的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服从应急小组统一命令,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处置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具体分析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制定有效应对策略。根据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对相关制度及管理流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三条 对在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社区矫正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山西省社区矫正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时间:2013-02-20 12:00:1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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