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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纪律 |
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认真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恪尽职守。
三、提高执法意识,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规定开展工作,执政为民、公正执法。
四、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二)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社区矫正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社区矫正人员;
(四)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五)侮辱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格;
(六)侵害社区矫正人员身体;
(七)非法剥夺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自由;
(八)非法搜查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体、物品或住所;
(九)利用社区服务实施变相体罚;
(十)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社区矫正人员;
(十一)其他违法行为。
五、对人民群众提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答和处理,不推诿、不懈怠。
六、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问题,在积极做好工作的同时,及时反映和上报、不瞒报、不迟报。
七、顾全大局,加强协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八、坚持原则、克已奉公、廉洁自律,不谋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关系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二)向社区矫正人员及其亲属索取财物;
(三)收受社区矫正人员及其亲属的贿赂或馈赠;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时间:2013-02-21 04:17:3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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