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英语: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ADW)是一项有关妇女权利的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联合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争取性别平等制定的一份重要国际人权文书。联合国在1979年 12月18日的大会上通过该有关议案,并于1981年9月起生效。该公约确立规则,保障妇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医疗服务、商业活动和家庭关系等各方面的权利。
  简介
  公约为保护妇女权利提供了一个综合标准,全面要求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家庭等领域给予妇女平等的权利,这些具体的规定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它要求缔约国必须
  至2006年3月止,该条约有183个成员国。1981年9月3日,《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成为《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至今,中国已提交6次国家报告。公约的成员国须承诺履行一系列的措施,中止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确保当地法制男女平等;设立机构有效保障妇女免受歧视;消除个人、组织、企业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定义
  公约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给“对妇女的歧视”下了定义,指出:“‘对妇女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产生过程
  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第34/180号决议通过,1981年9月3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54个。
  联合国自成立起就为提高妇女地位作出了很大努力。1946年设立妇女地位委员会。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成为联合国早期支持妇女权利工作的基石。此后,在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主持下,制定或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国际公约或决议、宣言和建议,并在保障男女权利平等方面获得了一些进展。但尽管如此,歧视妇女的现象仍屡屡发生。为消除这种现象,1967年联合国大会制定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但是,这个宣言之后,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1976年,妇女地位委员会通过了以《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为基础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草案。公约草案的目的在于用一个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文件来消除拒绝和限制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及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的歧视。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这个公约。
  主要内容
  公约共30条。它对“对妇女的歧视”一词作了界定,即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是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第1条)。公约要求缔约各国:①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未将男女平等原则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的缔约国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办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应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实行制裁,以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为妇女确立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废止本国刑法中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第2条)。②应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以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第3条)。③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任务定型所产生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第5条)。④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一切适当措施,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第6条)。⑤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有权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和执行一切公务,参加有关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第7条)。⑥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第8条)。⑦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并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9条)。⑧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妇女在教育和就业方面,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享有与男子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的权利(第10~14条)。⑨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第15条)。⑩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缔结婚约的权利;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父母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管理、享有、处置方面,具有相同的权利;禁止童婚,并应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一切必要行动,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必须向正式机构登记(第16条)。公约指出,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时特别措施,以及为保护女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歧视(第4条)。
  缔约国责任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a) 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 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 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惯例
  (g) 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实施监督
  为审查执行公约所取得的进展,该公约设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并要求缔约各国应就本国实行公约各项规定所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所取得的进展,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报告,供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并可根据对所收到缔约各国的报告和资料的审查结果,提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就其工作范围内各个领域对公约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第17~22条)。公约强调,如缔约各国的法律,或对该国生效的任何其他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载有对实现男女平等更为有利的任何规定,其效力不得受公约的任何规定的影响;缔约各国应承担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充分实现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第23、24条)。
  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政府于1980年7月17日签署该公约,同年11月4日交存批准书,12月4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政府对该公约第29条。第1款,即有关缔约国之间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的解决方式的规定提出保留。
时间:2013-05-25 15:50:44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