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2013.1.24)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 文 号】:总局令第58号
【颁布日期】:2013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13年1月24日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年1月24日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1]
 
  解读
  嘉 宾:国家安监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黄毅
  主 题: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7条规定
  [嘉宾访谈]:2013年2月5日10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黄毅做客强国论坛,就《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7条规定》相关话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参与。
  [黄毅]:非常感谢人民网及其网友长期以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借这个机会,也提前给大家拜个年,祝大家新春愉快、蛇年大吉。
  [网友黑椒牛柳]:黄总好啊,又见面啦,请您给我们请介绍一下《规定》的出台背景,为何选在这个时间出台此项规定呢?
  [黄毅]:煤炭是我们国家的主要能源,但是煤矿也是高危行业,因此,煤矿的安全生产始终是我们的重中之重。近些年来,在党和政府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动下,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明显好转,2012年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降到0.4以下,达到了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我们国家煤矿的条件比较复杂,自然灾害比较严重,事故的风险依然比较大,所以,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严峻。我们通过分析近些年来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40多个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进一步地归纳、提炼,最后确定了七个方面,依法作出硬性的规定,这就是《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出台的背景。我们力求通过这七条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强化煤矿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这也是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也是550万煤矿职工的期盼。
  [网友团团绿]:《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7条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方面有何现实意义?
  [网友指甲油油油]:您觉得这个规定的出台有哪些意义吗?
  [黄毅]:这七条规定的确定就是为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这也是制定七条规定的根本宗旨。因为我们的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他们常年工作在千米井下,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和新鲜空气,而把光和热奉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所以,他们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关爱和尊重。所以,作为一矿之长,应该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关心他们的安全,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为他们撑起一片安全蓝天。所以,这七条规定对于维护矿工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也有着重大的意义。
  [网友雨朦胧 ]:《7条规定》与以往的大部分规定不同,只有7条200余字,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7条是如何设置的,基于哪些考虑,有哪些特点?
  [黄毅]:这七条规定作为总局令是文字最少的一部,它的特点主要有四条:第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这七条规定非常鲜明地体现了它的根本宗旨,就是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就是要防范、遏制煤矿的各类事故,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矿工的生命健康权益,这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第二,依法依规、言之有据。这七条规定,每一条都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违反了就要进行处罚,包括按上限处罚,也是有法律依据的。第三,突出重点、切中要害。这七个方面,都是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要素、突出问题,抓住了这些突出问题,落实这七项规定,就能有效地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第四,简明扼要、耳熟能详。七条规定,文字不多,但是,抓住了要害。虽然这些规定过去都有,但是,散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当中,许多矿长并不熟悉。这次通过《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把应该做的、必须做的,规定的非常清楚,便于记忆,便于操作。所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颁布之后,广大矿长非常拥护,一致认为,这七条是每一个矿长都应该做的,而且是能够做到的,只要做到了,就能有效地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纷纷表示要认真地贯彻执行。
  [网友流浪的加菲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2013年2月10日之前,无证或证件失效的非法生产有多少?造成了哪些严重后果?
  [黄毅]: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煤矿生产必须要取得六证,即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经营执照、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缺少任何一个证,都是非法生产。2003年至2013年2月,由于证照不全或者过期失效非法生产导致的特别重大事故26起,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量的43%。所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一条就明确要求必须证照齐全,严禁证照不全或者失效非法生产。
  [网友奔跑的蚊子]:第二条规定,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超层越界为啥不可以?啥是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啊?
  [黄毅]:《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必须在批准的区域内进行采矿活动,不允许超层越界。2003年至2013年2月,由于超层越界而导致的特别重大事故就有18起,占同类事故的30%。比较典型的就是2012年四川攀枝花市的肖家湾煤矿,就是由于超层越界、盗采煤炭而导致了特别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教训非常惨痛。因为往往在超层越界的区域内进行采煤,它没有可靠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检测系统,而且也没有正规的开采方式,往往是采取违法的一些行为,采用一些已经取缔的开采方式进行冒险作业,非常容易导致事故,所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明确地提出严禁超层越界开采。另外,也要求必须在批准的区域内正规开采,所谓正规开采,就是必须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采用长臂式采煤方式或者机械化作业,禁止采用巷道式开采或者空顶作业,所谓巷道式开采就是比较原始落后的采煤方法,没有支护,非常危险,是明令取缔的。
  [网友奔跑的蚊子]:通风系统在采矿工作中有何严格的规定?什么样的通风系统是合格的?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会带来什么问题?
  [黄毅]: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先决条件,因为只有通风可靠,才能保证井下人员需要的新鲜空气,才能排除井下的有害气体,才能调节井下的温度。2003年至2013年2月,煤矿发生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其中有93%都是由于通风系统不完善造成的,特别是无风、微风、循环风,容易导致瓦斯的积聚,达到一定的浓度,遇到明火,就会导致瓦斯爆炸。所以,确保井下通风系统的可靠,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关键的要素。如果通风系统出了问题,等于一个人停止呼吸,是必须把握的一个关键环节。
  [网友伊甸之东]:井下瓦斯抽采依靠什么设备?如何监测瓦斯超标?当瓦斯超标后矿工应如何安全撤离?
  [黄毅]:我们国家瓦斯灾害比较严重,有一半以上的煤矿都是高瓦斯矿井,还有一些煤矿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就是比高瓦斯还严重。瓦斯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2003年至2013年2月,全国发生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44起,占同期特大事故总量的72%。瓦斯事故包括爆炸事故、窒息事故、燃烧事故、突出事故,所以,加强瓦斯的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在这方面,我们制定了12字方针,就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特别强调要抽采瓦斯达标,也就是说,要通过抽采使瓦斯变废为宝,瓦斯本身是一个清洁能源,和天然气是一样的,所以,提前把它抽出来,而且作为清洁能源使用,这是一举两得的事。另外,我国关于瓦斯监测监控的技术已经很完备,井下只要认真地去安装使用,确保监控设备的有效,就可以有效地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再有,井下的瓦斯一旦超出规定的界线,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绝不允许冒险作业。所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里面明确地提出严禁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网友舞动的微风]:七台河井下透水事故源于跃层开采、未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请您介绍一下井下探放水规定有哪些要求?如何鉴别防隔水煤柱?
  [黄毅]:我们国家煤矿的水患也是比较严重的,所以,煤矿的安全规程里面专门有一章就是对煤矿的防水作出严格的规定,特别明确要求相邻煤矿的分界处必须要保留防隔水煤柱,而且制定了探放水的规定和措施,对于存在水患的煤矿必须实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落实探放水的各项措施。井下的水患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废弃矿井的老塘水,二是奥陶纪石灰层的地下水。所以,煤矿必须掌握地下水文地质的情况,针对水患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有效的探放水的措施。尤其禁止开采防隔水煤柱。2003年至2013年2月,煤矿发生的特大透水事故占同期事故总量的15%,特别是由于采空区老塘水酿成的特大事故占89%。所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明确规定必须落实探放水的各项措施。2013年1月至2月,我们和中石油勘探部门签定协议,采用先进的探测技术,对水患严重的矿区进行全面水文地质的勘测,进一步了解水患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采取防治措施。
  [网友忽闪闪]:“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这个如何保证呢,安监总局会随时去查吗?
  [黄毅]:由于井下存在着瓦斯等有害气体,所以,凡是入井的机电设备都必须取得安全标志,必须具有阻燃、防爆的功能。还有,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完好,不能带病运转,也不能超载超限。因为这些设备不仅关系煤矿的正常生产,而且也关系矿工的生命安全。2003年至2013年2月,煤矿井下发生的机电运输特别重大事故就有18起,占同期事故总量的30%,特别是井下斜井的提升设备,有的不完好,防范措施不完善,或者超载运输而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此,《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专门对井下机电设备和所有的提升设备作出明确的规定。
  [网友糖果乐园]: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请具体阐释一下。
  [黄毅]:这一条实际上是对井下作业人员在岗尽责作出的明确规定。首先是要求矿长必须下井带班,这也是国务院23号文件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只有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才能有效地处置现场发生的安全隐患,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其次就是对所有的下井人员都要进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执行煤矿的安全规程,才能及时地排查治理隐患,才能在作业当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害。许多煤矿的事故,原因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劳动纪律而造成的。2003年至2013年2月,煤矿发生的61起特别重大事故,其中有41起都存在无证上岗的问题。由此看来,抓好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要素。
  [网友超级灯泡]:《规定》出台后,总局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使《规定》能够真正落实到每一位矿长,从而切实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
  [黄毅]:为了确保《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贯彻实施,我们准备采取以下措施:第一,集中发放、当面承诺。2013年2月10日以后,我们要以省为单位,把所有的矿长分批集中到省会,由总局、煤监局领导成员当面向矿长发放《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并当场签订承诺书。第二,集中培训、现场考核。就是要集中一天的时间,由总局、煤监局和省局的领导同志,宣讲《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然后,现场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今后矿长任职的参考依据。第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让《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人皆知,并动员全社会进行监督。同时,在煤矿矿长中,开展“保护矿工生命 矿长守规尽责”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四,加强监督、严格执法。要求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要把贯彻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总局、煤监局适当时机要组织专项的督查,督促指导各地煤矿认真贯彻执行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网友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这矿井的7条规定是否属于过去的教训总结,外国在矿井管理方面有什么可借鉴的吗?假如出现矿难,矿长或矿领导先于矿工逃离现场呢,如何处理?
  [黄毅]:这七条规定确实是过去相关的法规规程当中都有过的,也是事故教训的总结,可以说是用血的代价换来的。所以,血的教训不能再去用血的代价去验证。据我所知,国外在矿井管理方面,也都有类似的严格规定,而且,违反规定的处罚更严厉。我们这七条也总结借鉴了国外的一些经验教训。如果出现矿难,发生了矿长先于矿工逃离现场的情形,必须要依法惩处。因为相关的法规规程明确规定,矿领导不执行下井带班的制度,没与矿工同上同下,就是失职、擅离职守,必须追究责任。在这方面,有过被严厉问责的例子,所以,也希望各位矿长引以为戒。
  [网友当仁丕让]:看这些规定很好,可关键是落实,相信能够卓有成效。
  [网友优雅的猪]:看这些规定很好,可关键是落实。如何确保这些规定能被实实在在的执行呢?
  [黄毅]:这位网友提的问题可谓是一针见血。再好的规定,如果不落实,也是废纸一张。所以,关键就是要把七条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成为每一个矿长的行为规范。下一步,我们重点也是抓落实。只有落实了,才是真水平、真本事。当然,落实好七条规定,需要强化矿长的责任意识,真正做到履职尽责、言而守信。同时,也需要广大矿工的自觉参与。再有就是需要全社会的监督。如果大家都高度关注和重视煤矿的安全生产,相信这七条会落到实处。如果落实了,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一定会实现根本好转。
 
 
致全国煤矿各位矿长的信
 
全国煤矿各位矿长同志们:
  首先对你们长期以来为煤矿安全生产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表示诚挚问候和衷心感谢!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矿也是高危行业。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这其中你们也功不可没。但由于现阶段煤矿安全基础仍较薄弱,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教训极其惨痛。血的教训必须深刻吸取,分分秒秒都不能忘记。    
  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矿工常年在井下作业,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而把光和热奉献给人民,他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我们一定要满怀深厚的感情,真正把矿工当亲人、当兄弟,从心底深处和各项工作中关心他们的生命健康,为他们撑起一片安全蓝天。       
  最近,安监总局制定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这既是加强安全生产的铁律,更是对550万矿工的承诺。希望你们严格执行,履职尽责,强化管理,夯实基础,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确保每一个矿工都“高高兴兴上班来,安安全全回家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2月
 
时间:2013-08-10 12:22:51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