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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8日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最高法院公布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本报北京9月29日讯  (记者  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29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公布了张琬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潘君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和熊毅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等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震慑犯罪,同时帮助司法人员提高司法能力,提醒人民群众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和避免伤害。
     案例1:
     张琬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一)简要案情
     2007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张琬奇因和前男友宫某某之间有经济纠纷,到宫某某承包的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歌舞厅欲收取当日的营业款。遭到拒绝后,张琬奇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谎称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有炸弹,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多名警力赶赴现场进行排查,并疏散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群众200余人。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张琬奇无视国法,编造爆炸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张琬奇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琬奇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2:
     潘君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一)简要案情
     2010年11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潘君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沙南约街边,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编造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官洲派出所内装了炸弹,会在15分钟后爆炸的虚假恐怖信息,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对官洲派出所及周围进行排查。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潘君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潘君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案例3:
  熊毅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一)简要案情
      2012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熊毅得知债主将搭乘航班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债主到达,遂拨打深圳机场客服投诉电话,谎称当天从襄阳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将于飞机起飞后45分钟爆炸。深圳航空公司接到通报后,随即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协调空管部门指挥ZH9706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紧急备降期间,导致空中9个航班紧急避让,武汉天河机场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飞并启动了二级应急响应程序,调动消防、武警等多个部门200余人到现场应急处置,深圳航空公司为运送滞留在机场的乘客,临时增加2个航班,给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毅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熊毅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熊毅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谎称炸弹”罪当几何
新华社记者 陈 菲 杨维汉 王思北
 
     全国各地近年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9日对外公布了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法律边界,对“谎称炸弹”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予以惩治。
   “谎称炸弹”处罚不一责任过轻
  去年4月,上海浦东机场接到电话,一男子称在航班上装了定时炸弹,索要100万元人民币。经过5小时的排查,在确认飞机上没有炸弹后,飞机才起飞。该男子最终被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最高法院公布的统计显示,仅在今年5月15日至18日4天时间内,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
  “这些犯罪活动,有的为勒索钱财,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引起了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我国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指出,刑法中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理解也不一致,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难以发挥刑罚应有的惩戒作用。加上一般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实践中往往从轻处罚,震慑力不足。
  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出台了这一解释。“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准确有力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说。
   “诈弹”致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可追刑责
  司法解释界定了“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规定了何种情形可追究刑事责任,哪些情形可从重处罚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司法解释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一个案件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关键要看是否符合六种情形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强调。
       阮齐林解释说,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但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就不能够以犯罪论处,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孙军工也指出:“如果行为人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孙军工介绍,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等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以及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等加重处罚的五种情形。
  国庆假期将至莫把“诈弹”当儿戏
  国庆假期即将到来,机场、车站、商场等场所人员增多。专家指出,此时出台司法解释不仅能够警示潜在的违法分子,也再次提醒公众增强法律意识,莫把“诈弹”当儿戏。
  “有的人出于各种目的谎称炸弹,比如说无聊、好玩、报复心理等。他也许不清楚会造成何种社会危害,也不知道是否触犯法律,因此需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武汉大学刑法学教授莫洪宪说,“公众也可以通过案例的学习,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在生活中守法、信法,在法律范围内约束自己的行为。”
     莫洪宪建议,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加大司法解释宣传力度。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及时公开相关应对信息,这样有利于遏制虚假恐怖信息造成的公众恐慌心理。
     阮齐林提醒公众,要做到不造谣、不传谣,在享有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提高责任心,不通过短信、微信这些点对点的方式给朋友发布一些虚假恐怖信息,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也不要将这类信息转发到公共网络上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专家同时提醒,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莫有“狼来了”的心理,要“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认真对待恐怖信息。“因为安全责任最重,节假日期间更是要做到一丝不苟、万无一失。”阮齐林说。(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铲除暴的土壤,播撒善的种子
孙春牛
  治疗“戾气病”必须要开出“复方药”,发挥法律和道德的“复合作用”。同时,全社会应齐心协力,铲除“暴”的土壤,播撒“善”的种子,让理解、宽容和法治成为一种习惯、一种信仰、一种力量。
  各地极端暴力事件频发,令人恐惧。整个社会似乎患上了严重的“戾气病”,让人不寒而栗。9月25日,沈阳刺死城管小贩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大兴“摔死女婴”主犯韩磊一审被判处死刑,则向世人示明:极端暴力事件,为道德和法律所不容,必须要让“戾气病”的随意发作付出沉重代价。
  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带来权利觉醒的同时,也让人们在不经意间养成了逐利化的倾向,即将权利量化为利益,量化为金钱,寸金不让、寸土必争。而且,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加速转型,各种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各种问题挑战接踵而至,在主观价值判断多元化的今天,人们的认识易出现偏差、心理易出现失衡,在纾解排遣的渠道弱化甚至欠缺的情况下,个体的焦虑、悲观、厌世、泄愤、报复等极端心理一旦堆积沉淀,极易生成“戾气病”,成为引爆公共安全的“不定时炸弹”。
  客观分析,这些极端个案确属少数,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正来源于点滴积累,决不可对这些“少数”掉以轻心。为有效治疗社会个体的“戾气病”,必须要开出“复方药”,发挥法律和道德的“复合作用”,从而杜绝恶性事件无情地重演升级,避免无辜之人遭受无端损害。
  首先,需要法律重拳出击,亮出利剑,惩恶扬善。一方面,要依法惩治极端暴力犯罪,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落到实处。即使是冤屈者和受害人,也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和轨道上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而不能以暴制暴,否则只能招致更多的不满、带来更多的伤害,而永远得不到期待的正义;另一方面,要加大个案的警示教育作用,通过个案剖析,向人们宣示法律的权威、规则的力量、理性的重要,引导人们树立法治思维、责任意识,进而崇尚法律、尊重规则。
  其次,需要弘扬友善文明、理性宽容的主流价值观。社会个体内心的负面因子对戾气的生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不利作用。消除个体的负情绪、负能量,弘扬主流价值观的正能量势在必行。文明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理性宽容是实现社会安定性与和谐度的重要支撑和应有之义。
  再者,需要畅通法律救济渠道,给不满情绪制造合理出口。认真对待部分极端暴力事件加害人曾经遭受的不满和冤屈,切实保障每个人所享有的复议、诉讼、监督等法律权利,确保每个人的不满都有人倾听、有人处理。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此,用“复方药”治“戾气病”,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铲除“暴”的土壤,播撒“善”的种子,让理解、宽容和法治成为一种习惯、一种信仰、一种力量,让每一个人都能在实现中国梦的道路上享受到安全、文明与和谐。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严打“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
六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形将追究刑事责任
加重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五种情形
 
刘雯雯制图
      
  本报北京9月29日讯 (记者  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秩序,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这部于9月30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全文共计六条,主要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入罪标准,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同时构成数罪如何处理,以及“虚假恐怖信息”范围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司法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这六种情形,分别是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等等。
  这部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还通过列举方式,对“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加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等。
  据悉,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有的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向商场、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散布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了“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散布“发生地震”、“飞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
  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四天时间里,全国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成了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该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过去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还借鉴了其他国家的一些司法实践经验。
  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张琬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潘君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和熊毅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等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震慑犯罪,同时帮助司法人员提高司法能力,提醒人民群众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和避免伤害。
                                                         来源:2013年9月30日人民法院报第1、2版
时间:2013-10-12 18:46:2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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