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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03-09 
生效日期: 2007-03-09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建立市、区、街办(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四级联动,职责明确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机制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村民建房有关政策的制定、成片建设规划编制,对村民建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各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村民建房管理。
  区规划分局负责村民宅基地上建房审批复核,提出规划意见,进行批后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二层(含二层)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审批;区行政执法分局负责村民宅基地上违法建设查处。
  街办(乡、镇)负责本区域村民宅基地建房初审。
  村委会(居委会)负责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及建房监督管理,配合区行政执法分局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二、严厉查处违法建设
  (一)1998年以前有批准文件,并与批准文件核定的建设面积、层次相符的宅基地上房屋建筑和2006年8月12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告》发布前,核定的宅基地上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建筑为合法建筑;其余视为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设由区规划分局确认,报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审定;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意见由区行政执法分局提出,报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批准。
  (三)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村民宅基地上在建的违法建设由区行政执法分局统一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工程项目施工前未按规定申请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承建施工企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在太原承包建设工程。采取上述措施后仍然继续施工或不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拆。
  (四)村民宅基地上已建成使用的有重大安全、质量、消防等隐患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景观和公众利益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予以强制拆除。其余违法建设可在今后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改造中逐步拆除。
  (五)在查处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行政执法过程中,区公安部门应按照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要求,组织维护好现场秩序,对干扰、阻挠强制拆除,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的村民宅基地上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合法建设部分,在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改造中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三、实行分类指导,实现村民建房有序管理
  (一)村民建房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鼓励村民拆旧建新,联合建设住宅小区。
  (二)列入太原市城中村名录及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村庄,村民不得在宅基地上进行房屋新建、改建和扩建。确系危房的村民住宅,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危房鉴定报告,可在原址上重新申报,经批准后进行翻建。
  (三)太原市城中村名录外的村庄,村民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及设施须符合规划要求。
  四、规范审批程序,建立村民建房长效管理机制?
  村民宅基地上建房(新建或翻建)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没有建设规划的村庄,村委会(居委会)必须预先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二)申请建房村民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供户籍关系、家庭成员情况、现有住房状况等材料,必要时确认四邻。
     (三)村民建房申请经村委会(居委会)集体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村委会(居委会)签署意见,报所在的街办(乡、镇)进行初审。
     (四)所在地街办(乡、镇)对建房申请人所提供的用地批准文件或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居委会)审核意见、设计图纸或选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出具意见,由申请人报区规划分局审核;区规划分局审核通过后,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许可审核。
    (五)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街办(乡、镇)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同意开工意见并指派专人到现场放线后,申请人方可开工建设。
    (六)区行政执法分局和村委会(居委会)对村民建房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七年三月九日
 
时间:2013-11-16 12:53:4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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