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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检察 公平正义——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
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接待人员行为规范 检察接待人员依法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的职业权利,不得拒绝、推诿和变相阻碍律师依法执业,并严格遵守律师接待工作的各项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挺做到“五个不准”:
1、不准向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提供刑诉法规定以外的材料。
2、不准向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谈论与案件有关的秘密事项。
3、不准向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介绍本院承办的案件。
4、不准接受律师的吃请和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5、不准通过律师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律师阅卷流程
1、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前来阅卷的是受委托或受指派的律师本人,实习律师不得单独阅卷。
2、案件管理办公室确定专门人员在律师接待室负责安排律师阅卷工作。律师阅卷可以采用电话预约或者当面申请的方式与案件管理办公室确定阅卷的具体时间,开通工作电话专线:0355-2056210。
3、律师阅卷前须向接待人员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经批准后方可阅卷。
4、接待人员一般只提供电子卷宗,并安排辩护律师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当日即可阅卷的当日予以安排。当日无法安排的,案管部门应当在约定时日提供案卷材料。纸质案卷由公诉部门提供,在律师阅卷室查阅。律师在阅卷时应当填写《阅卷登记表》,若需打印、复制卷宗材料,需向接待人员提出申诉后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律师阅卷室进行。必要时,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5、阅卷完毕,接待人员可对所复印材料进行核对。并在登记表内填写查阅、摘抄、复制的案件名称、页数等事项,并签章确认。
6、对律师阅卷复印的材料收取必要的工本费,对法律援助的案件辩护律师免收复印费。
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律师阅卷行为规范
1、律师阅卷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阅卷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阅卷时,应服从接待人员管理,保持安静、文明,禁止在阅卷室内吸烟。
2、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过程中,不得将纸质案卷材料原件带离律师阅卷室;不得对案卷材料进行涂改,不得随意将案卷上传到网络或其他新闻媒体,对造成案卷材料损毁、缺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律师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不得提供给与案件无关的人查阅、摘抄和复制。
4、律师认为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可向控告申诉科投诉、申诉或者控告。
5、律师不得向接待人员赠送礼品、礼金以及各种有价证券。 |
时间:2014-09-30 22:54:2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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