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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厅

长办发[2010]18号
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厅
(2010年5月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和人口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营造全社会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特对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性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市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使计划生育家庭在政治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经济上有实惠,是各级党委政府应尽的责任。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省委《实施意见》和《条例》的重要举措,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治本之策。能否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养老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将直接关系到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关系到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关系到整个计划生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政治认识,着力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
  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四位一体”发展战略,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长治的工作部署,按照“整合资源、完善政策、强化导向,服务群众”的基本思路,统筹经济社会政策,做好各项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衔接和落实,推进制度创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计划生育家庭的根本利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低生育水平的持续稳定,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严格落实现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一)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二)严格落实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年满6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
  (三)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农业人口从领证起至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从自有资金中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退二孩指标家庭奖励。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六)双方绝育家庭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依法生育两个女孩,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七)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其父母一次性补助。
  (八)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九)全面落实农村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免费制度。
  四、统筹经济社会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一)对夫妻双方及子女均属农业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在报考本县(市、区)范围内高中和职业高中录取时,给予10分的加分优待;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
  (二)在城乡低保工作中,民政部门要将计划生育困难户且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低保,并按照分类施保办法在发放低保金时给予倾斜;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奖励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计算基数。
  (三)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双方绝育家庭的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
  (四)在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的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资助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制定。
  (五)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六)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收益、发放福利时,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七)农村扶贫开发、改水改厕、沼气应用、退耕还林、子女就业等项目,要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待和照顾;在扶贫整村推进、移民搬迁计划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增加1人份的补助资金。
  (八)在林权制度改革中,在核定发包集体林地面积和核定承包总人数的基础上,给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奖励1人份的林地承包面积。
  (九)其他优待。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扶贫部门要优先将其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劳动部门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优先批给宅基地。
  五、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采取进村入户发放宣传品,实行政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各部门新出台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都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对现行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县、乡、村(社区)都要以政务公开栏的形式向群众公布。
  六、加强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考核评估机制。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公开情况、奖励对象确认准确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定期组织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总成绩。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奖励对象漏报、错报或工作延误,截留、挪用、贪污奖励资金的有关人员,要依照规定,严格追究。
  坚持政府主导,确保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落实利益导向政策资金投入作为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予以保证并按资金需求及时拨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按照《条例》和本《意见》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做好各项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衔接,按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励资金,确保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投入资金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投入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时间:2015-03-01 23:50:2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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