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名  称: 山西省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发文日期: 2014-1-13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便于全省基层民警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省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情形进行细化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第一部分  裁量标准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一)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等,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两小时以上或有其他较恶劣情形的;
  (3)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它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4)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5)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6)多次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7)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第23条第1款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较坏影响的;
  (2)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较为严重的后果的;
  (3)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追逐、打闹,不听劝阻,或者谩骂、侮辱司乘人员,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3)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第23条第1款第4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火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的;
  (3)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使受过处罚,或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1款第5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撕毁选举公告、选票,毁坏票箱或者其他选举设备的; 
  (2)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或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
  (3)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等干扰破坏选举秩序的;
  (4)因破坏选举秩序受过处罚或多次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5)以金钱或财物收买选票的;
  (6)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六)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第24条第1款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强行进入场内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威胁安检、检票等执勤人员的;
  (2)采取暴力、威胁、结伙等手段强行进入场内的;
  (3)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或者大型活动中断、无法正常进行等后果的;
  (4)聚众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七)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或者大型活动中断、无法正常进行等后果的; 
  (2)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八)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展示侮辱性物品引起大型活动秩序混乱的;
  (2)多次展示侮辱性物品大型活动秩序;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九)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或者大型活动中断、无法正常进行等后果的; 
  (2)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或者大型活动中断、无法正常进行等后果的;
  (2)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一)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1款第6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秩序;
  (2)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或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十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影响范围较小的,未造成后果的; 
  (2)造成一定后果,但行为人积极悔改,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十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影响范围较小的,未造成后果的;
  (2)造成一定后果,但行为人积极悔改,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十四)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3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影响范围较小的,未造成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十五)寻衅滋事(第26条)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实施上述行为的组织者或积极参与者;
  (2)多次或持械参加结伙斗殴的;
  (3)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4)追逐、拦截妇女、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的;
  (5)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的;
  (6)使用器具或驾驶机动车等手段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的;
  (7)多次或者结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元以上的;
  (8)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9)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0)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处罚的;
  (11)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十六)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第27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初次实施上述活动,造成后果轻微且经教育及时悔改的; 
  (2)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或者活动情况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十七)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27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初次实施上述活动,造成后果轻微且经教育及时悔改的; 
  (2)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或者活动情况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十八)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27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初次实施上述活动,造成后果轻微且经教育及时悔改的; 
  (2)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或者活动情况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十九)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28条)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故意干扰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重要通信系统的; 
  (2)多次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3)造成一定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十)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28条)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十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29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多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危害的;
  (2)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二十二)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第29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运行的;
  (3)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二十三)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第29条第3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运行的;
  (3)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二十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第29条第4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造成系统瘫痪、数据丢失、商业秘密泄露等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二十五)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30条)
  【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数量较少或者不明知的;
  (2)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二十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第32条第1款)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初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并主动、全部交出的;
  (2)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七)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第37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等后果的; 
  (3)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十八)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第37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等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十九)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37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十)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故意损毁或移动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2)故意损毁或移动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 
  (3)多次移动、损毁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十一)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第37条第3项)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1)多次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2)因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
  (3)盗窃、损毁正在使用的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十二)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第38条)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
  (三十三)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第40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立即停止,尚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
  (2)主动采取经济补偿等方法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未使用胁迫、诱骗、威胁等手段且对表演人员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
  (4)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三十四)强迫劳动(第40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以扣押工资、奖金为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2)利用他人需求、弱点或困境,强迫他人劳动的;
  (3)初次实施上述行为且强迫劳动人数在三人以下的;
  (4)劳动强度较低,对他人危害较小的;
  (5)行为人采用的暴力手段情节显著轻微的;
  (6)主动采取经济补偿等方法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7)强迫他人劳动时间较短的;
  (8)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三十五)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0条第3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且未满一小时,后果轻微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三十六)非法侵入住宅(第40条第3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庭院的;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未满一小时,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的;
  (4)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三十七)非法搜查身体(第40条第3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未使用威胁、暴力等方法,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三十八)威胁人身安全(第42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因威胁人身安全,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3)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三十九)侮辱(第42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公然侮辱他人的;
  (2)因公然侮辱他人,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3)以泼洒粪便、强迫他人钻胯以及其他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4)公然侮辱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四十)诽谤(第42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诽谤他人的;
  (2)诽谤多人的;
  (3)因诽谤他人,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4)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四十一)诬告陷害(第42条第3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2)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多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4)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5)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十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第42条第4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2)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3)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公然进行威胁、侮辱、殴打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经制止,不听劝阻的;
  (5)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四十三)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第42条第5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他人提出拒收后,仍然发送的;
  (2)因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3)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多人正常生活的。
  (四十四)侵犯隐私(第42条第6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3)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性生活的;
  (4)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四十五)殴打他人(第43条)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
  (2)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之间发生的故意伤害,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四十六)故意伤害(第43条)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多人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
  (2)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之间发生的故意伤害,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四十七)强迫交易(第46条)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未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强迫交易的;
  (2)事后主动退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的;
  (3)强迫交易财物数额较小或者非法牟利较少的。财物数额小,指数额在200元以下。非法牟利较少,是指非法牟利在50元以下。
  (四十八)盗窃(第49条)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重:
  (1)盗窃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
  (2)合伙盗窃,起主要作用的
  (3)在医疗场所盗窃的;
  (4)在车站码头、街面等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的;
  (5)多次盗窃的或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6)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8)入室盗窃的;
  (9)以专用工具或技术性、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10)因盗窃,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11)情节较重的其他情形。
  (四十九)诈骗(第49条)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重:
  (1)诈骗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2)合伙诈骗,起主要作用的;
  (3)多次进行诈骗活动的;
  (4)入室诈骗的;
  (5)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6)在医疗场所诈骗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8)在车站码头、街面等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诈骗的;
  (9)因诈骗,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五十)哄抢(第49条)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重:
  (1)个人哄抢数额200元以上;
  (2)多次进行哄抢的;
  (3)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4)哄抢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等的;
  (5)因哄抢,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6)因哄抢,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五十一)抢夺(第49条)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重:
  (1)结伙抢夺,其主要作用的;
  (2)抢夺数额在300 元以上的;
  (3)驾驶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进行抢夺的;
  (4)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5)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6)因抢夺,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7)多次抢夺的;
  (8)因抢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五十二)敲诈勒索(第49条)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重: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2)多次敲诈勒索的;
  (3)敲诈勒索多人的;
  (4)敲诈勒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5)在医疗场所敲诈勒索病员及其陪护人员财物的;
  (6)因敲诈勒索,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7)因敲诈勒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五十三)故意损毁财物(第49条)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重:
  (1)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
  (2)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4)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四、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
  (五十四)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第50条第1款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2)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抢险救灾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
  (3)不听劝阻、不接受紧急措施,不服从紧急管制的;
  (4)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十五)阻碍执行职务(第50条第1款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2)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破坏交通工具、驾车闯关等危险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务的;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五十六)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第50条第1款第3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故意阻挡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2)穿插、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3)经喊话或鸣笛,置之不理的;
  (4)多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五十七)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第50条第1款第4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2)多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3)因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4)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五十八)招摇撞骗(第51条第1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骗吃、骗喝的;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满足虚荣心,不以获取实际利益为目的的;
  (3)尚未获得非法利益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五十九)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第52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
  (2)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的;
  (3)为生活所迫,受他人雇佣初次实施的;
  (4)尚未获得非法利益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六十)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第52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的;
  (3)为生活所迫,受他人雇佣初次实施的;
  (4)尚未获得非法利益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六十一)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第52条第3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伪造、变造、倒卖少量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少量,是指票面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
  (2)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获取利益少的。获取利益少,是指获取500元以下利益的;
  (3)为生活所迫,受他人雇佣初次实施的;
  (4)尚未获得非法利益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六十二)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第54条第1款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以社会团体名义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研讨、联谊等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2)以社会团体名义在群众中开展各种宣传、咨询、教学等活动,未产生消极社会影响的。
  (六十三)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第54条第1款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以社会团体名义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研讨、联谊等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2)以社会团体名义在群众中开展各种宣传、咨询、教学等活动,未产生消极社会影响的。
  (六十四)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第54条第1款第3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贫困地区农民未经许可,开设旅馆的;
  (2)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未经许可偶尔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并不以此为主业的;
  (3)已向公安机关申请,但在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前擅自经营需经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经公安机关指出后配合查处的;
  (4)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擅自转包的;
  (2)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经公安机关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六十五)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第56条第2款) 
  【法律依据】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不报告的; 
  (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不报告,并阻挠他人报告或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3)明知犯罪嫌疑人利用住宿房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六十六)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第57条第2款)
  【法律依据】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报告,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房屋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的;
  (2)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3)曾因违反出租房屋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七)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第59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收取好处费的;
  (2)多次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
  (六十八)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第59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或者赃物无法追回的;
  (2)典当业工作人员多次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的。
  (六十九)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第59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裁量标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数量较大的;
  (2)多次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
  (3)因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七十)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59条第3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裁量标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数量较大的;
  (2)多次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
  (3)因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七十一)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第59条第4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裁量标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多次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2)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数量较大的;
  (3)因违法收购,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七十二)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第63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经管理人员多次制止,不听劝阻的;
  (2)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行为的;
  (3)多次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
  (4)因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5)因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七十三)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第63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经工作人员制止,不听劝阻的;
  (2)多次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
  (3)因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4)因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十四)偷开机动车(第64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偷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的;
  (2)多次偷开机动车或者曾因偷开机动车被治安处罚的;
  (3)因偷开他人机动车,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七十五)破坏、污损坟墓(第65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对他人的坟墓破坏程度比较严重的;
  (2)因破坏、污损坟墓行为导致纠纷、矛盾激化,引发治安、刑事案件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七十六)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第65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导致无法复原的;
  (2)因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导致纠纷、矛盾激化,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的。
  (3)因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七十七)违法停放尸体(第65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造成大量群众围观,秩序混乱;
  (2)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的;
  (3)伴随有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七十八)卖淫(第66条第1款)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认错态度好,且表示悔改的;
  (2)已商讨好价钱或者嫖客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3)初次卖淫并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
  (七十九)嫖娼(第66条第1款)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嫖娼,认错态度好,且表示悔改的; 
  (2)已商讨好价钱或者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3)初次嫖娼并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
  (八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第67条)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引诱、容留、介绍未遂的;
  (2)卖淫行为未遂的;
  (3)不以营利为目的。
  (八十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第68条)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制作、运输、复制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副(册)以下,淫秽照片、画片50张以下,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张(盒)以下,淫秽音碟、录音带10张(盘)以下的;
  (2)出售、出租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副(册)以下,淫秽照片、画片100张以下,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张(盒)以下,淫秽音碟、录音带20张(盘)以下的;
  (3)获利不满200元的。
  (八十二)传播淫秽信息(第68条)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下列情况适用情节较轻:
  (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个以下,淫秽音频文件10个以下,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20件以下的,且实际被点击数1000次以下的;
  (2)通过电话传播淫秽语言信息10人次以下的;
  (3)通过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5次以下的;
  (4)获利不满200元的。
  (八十三)为赌博提供条件(第70条)
  【法律依据】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500元以上或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或者在公共场所为赌博提供结算、兑换筹码、设抽头、高利贷等服务或条件的;
  (6)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8)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9)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的。
  (八十四)赌博(第70条)
  【法律依据】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参与计算机网络赌博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的;
  (2)以欺骗方式,诱人参赌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3)人均赌资两千元以上,或者每注赌资在五十元以上的;
  (4)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5)多次参与赌博的;
  (6)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的。
  (八十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第71条第1款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裁量标准】
  下列情形构成情节较轻: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1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100株的;
  (八十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第71条第1款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裁量标准】
  下列情形构成情节较轻: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5克、大麻植物种子不满10克或者罂粟幼苗不满50株、大麻幼苗不满100株的。
  (八十七)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第71条第3款)
  【法律依据】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罂粟壳不满100克的;
  (2)非法使用罂粟壳不满200克的。
  (八十八)非法持有毒品(第72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50克的;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氨不满2克的;
  (3)其他少量毒品的。
  (八十九)向他人提供毒品(第72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初次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未造成后果的。
  (九十)吸毒(第72条第3项)
  【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吸食、注射毒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初次吸毒的;
  (2)偶尔吸毒后,再未吸食的。
  (九十一)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72条第4项)
  【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初次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2)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二部分  附则
  一、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二、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各委办局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安全规定,是指全国、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大或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委办局,依法制定的涉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内容的有关规定。
  四、公共场所,是指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内或露天的场所。
  五、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之内,可以按照较高额度进行处罚。
  六、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由《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确定的,公安机关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相关行业。
  七、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
  八、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六个月内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二)结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九、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备、中止、未遂的;
  (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三)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十、本裁量标准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时间:2015-03-30 22:58:31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