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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长治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为规范仲裁员的办案行为,保证仲裁员合法、公正、独立地审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守则。

  一、仲裁员应当严格自毁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长治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严格遵守长治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本会“居中守正、秉公贵和”仲裁理念,树立本会集体人格,不得做出有损本会形象的行为。
  二、仲裁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三、仲裁员应当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仲裁员不得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代理人接触。
  五、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本会主任指定时,应确信自己具备解决案件的经验和能力。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并告知当事人另行选定或由本会主任重新指定。
  (一)对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的;
  (二)审理期限内外出20天(含20天)以上的;
  (三)不能保证案件审理时间的;
  (四)因其他工作任务较重,难以集中精力保证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
  (五)因健康原因难以全程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
  (六)接受选定或指定,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数在3件以上(含3件)的。
  六、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本会主任指定后,应签署书面声明,正式承诺合法、公正、独立地裁决案件。如果在仲裁终结前,发生足以影响其公正与独立的情况,应立即告知本会及双方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本会披露,并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就本案事先为当事人单方或双方提供过咨询的;
  (四)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现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五)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或曾担任过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该顾问关系结束末满两年的;
  (六)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七)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八)担任本案或曾担任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
  (九)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七、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本会主任指定后,应向本会、仲裁庭、当事人作出承诺,保证开庭、合议、制作裁决书等仲裁审理时间,不得因其他事情影响案件的审理。
  八、仲裁员应当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得因任何私利、外界压力而影响公正裁决。
  九、仲裁员应注重仪表、服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在开庭时,不得使用手机;不得随便出入仲裁庭或从事其它与审理无关的事项。
  十、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注意提问和表达意见的方式方法,不得有倾向性;在事实末查清前,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未经仲裁庭合议,不得对关键性问题过早作出结论;不得出现与当事人争议或对峙的局面。
  十一、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的情况 ,包括案情、审理过程、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不得私自与案件无关人员商讨尚未审结的案件;不得在会议、课堂、互联网等公共场合或讨论仲裁案件的内容。
  十二、仲裁员应当掌握案件程序的进展情况,认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全部职责,讲求办案效率,遵守《仲裁规则》关于结案期限的规定,及时制作裁决书,不得借故积压或拖延案件。
  十三、仲裁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同法院接洽与仲裁有关事宜;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申请不矛执行自己制作或参与制作的仲裁裁决;
仲裁员不得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或代人向仲裁庭成员、秘书请客送礼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
  十四、仲裁员在制作裁决文书时,要尊重仲裁庭合议意见,不得擅自更改合议内容;裁决主文要做到语言精练、构思严谨、层次分明、说理充分,避免出现执行异议。
  十五、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它不正当利益。
  十六、仲裁员以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在本会代理仲裁案件的,不得与本案仲裁员或秘书私下讨论本案情况;不得向本会以及仲裁庭、秘书谋求特殊照顾或提出其它不正当要求。
  十七、仲裁员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年度注册培训,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视为自动放弃仲裁员资格。
  十八、仲裁员以本会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仲裁的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或演讲,必须事先征得本会同意。
  十九、仲裁员违反本守则,本会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不矛续聘直至解聘。
  二十、本守则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时间:2015-04-28 01:18:0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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