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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管辖法院) |
长中法告字(2015)1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3号《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高法[2013]11号《关于确定大同、阳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通知》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一审案件管辖法院及管辖范围予以重新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管辖法院: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长子县人民法院、襄垣县人民法院、潞城市人民法院为我市行政诉讼一审管辖法院。
二、管辖范围: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郊区、潞城市、壶关县、平顺县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长子县人民法院管辖长治县、屯留县、沁源县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襄垣县人民法院管辖武乡县、沁县、黎城县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潞城市人民法院管辖城区(市直机关为被告的案件除外)、长子县、襄垣县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到以上四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全市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管辖改革后,除长治市城区、长子县、襄垣县、潞城市人民法院外,其他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管辖行政诉讼一审案件。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管辖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可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五、本公告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015年4月29日 |
时间:2015-05-04 18:33:3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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