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健杰案例 |
是谁使儿子对母亲下的毒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第34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出售是收取价款、转让物品的行为;出租是收取租金、物品暂时由承租人使用的行为,这是两种传播出版物的方式。除此之外,其他传播方式还有出借、赠送、共同观看等。国家法律规定禁止这些内容的出版物向未成年人传播,违反者将会受到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4条规定:"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处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3条第3款规定:"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5岁的靳某用刀杀死了生母,震惊一时。靳母41岁,当儿子呱呱坠地,她就对儿子倾注了满腔心血。1993年5月10日,是靳某15周岁生日,为了让儿子高兴,靳母提前一个月便开始操劳张罗,订做了15个生日蛋糕,225支蜡烛,并要求15个生日蛋糕要一样大,每个蛋糕的图案不一样,但整体上要体现儿子前程似锦,表达母亲对儿子寄予的厚望。靳母最大的心愿就是儿子将来能考上大学。所以她在精心照料儿子生活的同时,对儿子的学习要求很严格,免不了时常唠唠叨叨。靳某对此十分反感,并逃避。后来,靳某在躲避母亲的唠叨中对录像发生了兴趣便经常出入录像室,在那些男欢女爱的镜头前发呆。从1993年3月开始,靳某常将女性内衣内裤偷回家,晚上睡觉时放在胸前,想入非非。对靳某的变化,靳母不是正常疏导和矫治,而是课以打骂教育,母子俩的矛盾日益加深。靳某不健康心理的驱动下,萌发了杀母念头。5月7日,也就是离靳某15岁生日还差3天,母亲正在为儿子的生日忙乱的时候,儿子对母亲下了毒手。 望子成龙,乃天下每一个父母的美好希望。但溺爱却往往铸就大错。十四、五岁的孩子开始步入青春期,这时期如受到不良影响,容易产生不健康的心理。但如果采用正当的方法教育,或者找心理医生帮助,是可以挽救的。遗憾的是靳母未能找到正确的方式,以打骂手段来管束儿子,招致杀身之祸。 |
时间:2008-05-18 11:01:59 点击数:0 |
上一篇: 看武侠“走火入魔”,习蒙面大盗杀人为哪般?
下一篇: 如何消除"电子黄毒"对未成年人的危害?
|
【打印】【关闭】 |